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新舍在太白县鹦鸽镇非法高息放贷,在索要高利贷时,纠集被告人王鹏、周济、张建辉、陈斌强、盛海云、李富等人实施暴力讨债、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故意伤害等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王新舍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案件诉讼过程
该案于2018年6月25日由被害人王海林举报至太白县公安局,太白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侦查。2018年9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新舍等人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院批准逮捕5人,不批准逮捕3人。该案于2018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我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于2019年3月15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15日开庭审理。5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处王新舍6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经验做法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太白县办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此案被列为宝鸡市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市县二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一是配齐配强办案力量。王新舍等7人犯罪一案,涉案人数众多,涉嫌多起违法犯罪事实,作案时间跨度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办案任务艰巨。为圆满完成办案任务,我院由检察长直接指挥,整合全院办案力量,抽调3名检察官和2名辅助人员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同志加班加点阅卷,全面核实案情,依法从快从严办理该案。二是适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案件侦查初期,太白县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存在模糊认识,对部分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存在分歧。我院检察长带领两名员额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厘清案件难点,及时矫正侦查方向,寻找案件突破口。先后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5次,与法院召开联席会2次,共同协商解决了案件侦破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三是深挖遗漏犯罪,扩大战果。在最初立案侦查基础上,我院要求公安机关拓宽侦查视野,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追查漏罪漏犯。后又查明,2017年7月份,王新舍等人利用敲诈勒索得来的借条,虚构事实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如查明属实则涉嫌虚假诉讼罪。遂就该事实引导公安机关以并案侦查。随着侦查范围的扩大和工作的深入,最后追加了虚假诉讼罪,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征进一步显现,案件成果逐步扩大。最终认定涉案人员7 人,查明犯罪事实7 起,涉及罪名3 个,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审判奠定了基础。四是加大法律监力度。随着案件的深入,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新舍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涉及的太白县法院民事判决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将该线索移送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审查后认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201号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导致作出错误判决,经过检察长批准,向县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目前太白县法院已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五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口。根据犯罪事实涉及的不同罪名,我院将案卷分类后分配给不同专案组成员审查。全案阅卷结束后,及时组织召开专案组会议,逐事实逐人汇总情况,明确讯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讯问环节结束后,又多次召开专案组会议,邀请县公安局、县法院专案组成员列席,对案件的事实、定性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并及时向市检察院扫黑办报送审查。六是加强指导形成合力。因该案系市院挂牌督办案件,我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前邀请检察系统优秀公诉人,围绕该案的恶法律适用及涉恶案件的特征提出指导意见,并就起诉书的制作、出庭预案的准备等问题进行具体指导。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为恶一方、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彰显了中央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七是案件庭审效果明显。该案庭审历时两天,县政法委书记、县扫黑办成员,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等60余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官运用精准的发问技巧、环环相扣的证据展示,与辩护人展开激烈的交锋,严谨的论证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驳斥了辩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得到了被害人及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公开庭审,表明了我院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和决心,也是一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