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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酒驾刚被查,乘客接着又酒驾

发布时间: 2018-11-15

引言:

好友饭间饮酒,一人酒驾被查后,同行的韩某不以为戒,仍驾驶摩托车上路,同样因酒后驾驶被抓获。经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韩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日晚,韩某和朋友李某等四人在一火锅店吃饭,期间每人喝了三大杯生啤,酒足饭饱后,李某开车送其余人回家,路过县交警队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韩某回家后,想到摩托车还在饭店,遂步行至饭店,骑回摩托车,途中也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5mg/100ml。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是基于不断发生的醉酒驾驶和飙车案件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的严重影响而产生的,醉酒驾驶行为便从此受到刑法的约束,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三大杀手”之一。正是由于韩某铤而走险的侥幸心里作祟,置他人与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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