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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何时休?

发布时间: 2019-12-31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北京某医院医生杨某在正常诊疗中,遭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恶性伤害,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12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孙文斌,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该事件,国家卫健委回应称:“这不是医疗纠纷问题,而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零容忍。”

  等待施暴者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但在案件本身之外,还应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曾指出,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受到威胁,乃至于在招收医学生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困难,医生短缺。这类案件在影响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同时,更对医务人员造成一种心理恐慌:我也被患者辱骂、恐吓、甚至殴打过,会不会下一个遇害的就是我?那么,谁来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如何才能让医务人员获得更高的安全感?

  如何从源头上预防伤医事件?

  绝大多数患者是尊重医务人员的,但医院作为一个来者不拒的公益性场所,难免会遇到不理解医务人员甚是暴力行凶的患者(或家属)。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在中国,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三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另据2018年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

  针对多发频发的伤医事件,如何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可以参考中航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类似的‘黑名单’制度,将伤医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开封市中医院理事会理事长庞国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医务人员首次接诊过的性格偏执、极端、暴躁的患者(或家属),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在研判后,采集其照片、姓名、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录入卫生系统共享数据库,建立“黑名单”,一旦此类人员再次进入医院就诊,系统提示后,保卫部门应当提醒相关科室及接诊医生提高警惕,并派保安员跟随“黑名单”患者(或家属),监督其行为,其一旦作出过激举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

  据了解,医生杨某的悲剧在半个月前就有征兆。该案发生之前,在长达半个多月时间内,涉案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已经饱受涉事患者家属的吵闹、辱骂,甚至是死亡威胁。如果有了“黑名单”相关制度,半个月的时间足够医院采取措施进行预防,避免这一悲剧。

  如何对医务人员进行特殊保护?

  记者了解到,2009年至2018年被报道的伤医事件处理结果中,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惩戒手段,如10天至15天的行政拘留或几千元不等的罚款;涉及刑事处罚结果的报道占总数的不到5%。可见,伤医案件一再发生,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伤医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针对“医闹”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写入该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院安全的高度重视,值得充分肯定。但基于伤医案件对健康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有代表委员呼吁,应在刑法和刑事政策上予以特别规定,以体现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保护。

  虽然情节严重的伤医行为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须达到轻伤以上方可入刑,而在医疗机构实施的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都达不到入刑标准,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建议,对伤医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立法降低伤医行为的入刑门槛。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医院院长葛明华谈及暴力伤医时也表示,对暴力伤医的处理应该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严厉。就如同有国外医院警示的:“如果你认为攻击护士、医生或救护人员没事的话,我们会给你最高14年徒刑让你思考一下。”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则表示,目前制定一部《医疗法》极为必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偏重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医疗法》的制定,将从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出发,使《医疗法》成为医患双方的权利法典,而不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规章。”

  申卫星还指出,设计合理的《医疗法》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医疗领域的相关现行法律、法规零散,且相关立法理念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医疗事业的发展需要,未能从宏观和总体层面把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至于片面强调了医师的自由裁量权,而忽略了患方的权利,导致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造成医患地位不对等。而司法机关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又过于加重了医方的义务,进一步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类似的这些问题都只有通过体系化的立法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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