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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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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20问】

第一问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利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形式判决、裁定的委托人必须是律师;

2.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二问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8.请求抗诉的权利。

    (二)被害人的义务
1. 如实提供证据,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 接受司法机关对其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3. 接受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第三问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证人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充分陈述权。

.核对笔录权。

    .证件知悉权。

.侵权控告权。

(二)证人的义务。

    .作证的义务。

.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四问  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第五问  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一是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二是被告人在案。

第六问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

1.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以下6种情形之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二)定罪证据不足;(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七问 检察院如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问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如何实行监督?

 

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5.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九问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如何监督?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2.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3.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5. 侵犯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6.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7.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十问  检察院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哪些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 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2. 对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3.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监外执行的;

4.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应当收监执行未收监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6.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第十一问  刑事抗诉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抗诉条件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十二问  公益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1.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或者有职责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职责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问  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履行哪些程序?

 1.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问: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第十五问  提出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六问  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问  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2.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第十八问  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问  公民如何收集和保存民事诉讼证据?

要打赢官司,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及有关的文件、协议等材料;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4.提供证人、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二十问  公民受到损害时怎样索赔?

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赔偿。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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