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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告诉您

发布时间: 2018-12-13

检察职能---告诉您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1、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检察机关直接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4、检察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严密的组织结构

1、完整的组织体系

2、健全的领导体系

3、严格的任免体系;

4、明确的内部分工;

5、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6、严格的检察官制度。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告诉您:

检察权并不是一种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上述职权的同时,也要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制约。

1、要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们各项事业前进的方向,我们要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2、要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因此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也包括接受人大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等。

3、要受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听取,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于反映检察机关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意见和要求,更应当及时检查、严肃处理,对于办案过程中律师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

4、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要听取不同的声音,并认真负责地对待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批评意见。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察权滥用、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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