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告诉您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1、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检察机关直接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4、检察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严密的组织结构
1、完整的组织体系
2、健全的领导体系
3、严格的任免体系;
4、明确的内部分工;
5、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6、严格的检察官制度。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告诉您:
检察权并不是一种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上述职权的同时,也要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制约。
1、要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们各项事业前进的方向,我们要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2、要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因此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也包括接受人大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等。
3、要受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听取,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于反映检察机关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意见和要求,更应当及时检查、严肃处理,对于办案过程中律师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
4、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要听取不同的声音,并认真负责地对待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批评意见。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察权滥用、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