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上打牌属于开设赌场吗?
在家打牌算开设赌场吗?
今天便以下面几个案例,带大家了解在什么情形下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廖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金某、陈某等赌客在佛手在线平台,以“窝龙”纸牌游戏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1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至案发,廖永峰抽头渔利8万余元。廖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黄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提供给上家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4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达3万元。黄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朱某为获取佣金,先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某赌博网站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71929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曹某某租赁了一处房子,而后购买九台“大白鲨”赌博机,在其租赁的房屋中开设赌场,采取“上下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上下分均按每100分兑换人民币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9250元。曹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扣的“大白鲨”赌博机九台,依法予以没收。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0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02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运营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03
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0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1.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2.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