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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生的“手铐” --被不起诉人王某盗窃案

发布时间: 2020-08-04

 

案情回顾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7岁,高三在校生。

201810月至2019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用其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高一年级组办公室大门,盗得被老师没收的被害人吕某等学生手机12部。后王某将其中的9部手机变卖,获得赃款3000余元。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12部手机价值66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处理结果

王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具有悔罪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限6个月,考验期内王某没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遂对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工作

第一,对王某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听取了王某父母的意见,并先后走访了王某所在学校师生,了解到王某在校学习一直名列班级前茅,有明确的大学目标,平时喜欢打篮球、踢足球,与周围同学相处融洽,在家中也是听父母话的乖孩子。只是因为一时贪念,才误入歧途,盗窃他人财物。

第二,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因为王某是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书面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综合审查全案后,认为辩护律师提出对王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客观、合理,遂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三,考验期内对王某进行跟踪回访。考察期限内,承办检察官定期与王某及其父母沟通联系,并让王某撰写其思想汇报,充分掌握王某在考察期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帮助王某解答生活、思想上的困惑,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对王某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因王某系未成年人,为降低刑事案件对王某的负面影响,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承办检察官对王某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告知王某及其父母,犯罪记录封存后,王某在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提供其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检察官点评

 

我们通常将盗窃称为或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和自制力的限制,偷拿他人的东西,实属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得到法律的谅解和宽容,像案件中的王某那样幸运,免于刑事处罚。还有很多大学生学习成绩良好,平时表现也都不错,却因为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深陷囵圄。检察官希望每个未成年人都能以案警醒自身,勉励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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