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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记名的加油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 2018-05-23

盗窃不记名的加油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介绍 

2017年11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岐山县某加油站加油时,趁加油员不备,将加油机卡槽上存有3500油款的不记名加油卡盗走刷卡消费175元,案发当日,被盗加油站经层报省公司,对该被盗加油卡进行了挂失。

案件争议:

关于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盗加油卡为不记名加油卡,按照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劵、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的标准,应当以被盗加油卡的票面金额3500元认定何某某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35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该卡称为不记名加油卡,但该卡可以挂失、补领、补办,且案发当日,且被害人单位已经挂失该卡,因此该卡实质为可以挂失、补领、补办的记名卡。按照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劵、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的标准,应当认定何某某的盗窃数额为175元,因此,何某某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不记名卡,是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而记名卡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本案中,该加油卡虽称为不记名卡,且对外不记名,不挂失,但对内可以通过层报的方式进行挂失,挽回经济损失,因此,该不记名加油卡实质为可以挂失的记名卡,其盗窃金额应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即175元计算,

因此,何某的盗窃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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