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文化 > 检察信息

从一起案例谈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 2018-05-23

一起案例谈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至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在岗军转干部)在国家出台相关解决企业在岗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相关优抚政策后,在陕西省蔡家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正常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高某某违规给人社部门开具工资零收入证明骗取财政补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共骗取财政补贴97900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分歧意见: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构成贪污罪。理由:(1)黄某某为岐山县经济贸易局发文任命的陕西蔡家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系经国家机关任命,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黄某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让其副总经理开具虚假证明从而骗取财政补贴,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1)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骗取财政补贴时,并未利用其担任陕西蔡家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而是利用的其为生活困难军转干部的身份,该军转干部身份和黄某某在公司职务无关。(2)贪污罪的作案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本案中黄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自己从陕西蔡家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部分工资的真相,从而达到骗取困难军转干部财政补贴款的目的。(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取得财政补贴款的审批权由岐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岐山县财政局确定,黄某某本人的职务不能影响岐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岐山县财政局的决定。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黄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1)黄某某骗取财政补贴并未利用职务的便利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黄某某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让副总经理开具虚假证明,其手段利用了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但并不意味黄某某骗取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其职务并不能影响到岐山县人事局及财政局对其财政补贴的审批权。

2)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明材料,不能因为黄某某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让副总经理开具虚假证明材料这一点,就认定黄某某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只是其骗取财政补贴的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环节之一。不能认定为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故本案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本案中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方法,骗取财政补贴,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