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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 2018-01-25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的推进,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然而,我国惠民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却呈频发态势,造成了恶劣影响。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9件9人,其中基层村干部4人,扶贫领域国家工作人员2人,占总人数的67%。下面,通过对我院近年来受理的的扶贫领域典型案件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以有效遏制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 当前扶贫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欺上瞒下冒领型。部分基层干部向上积极申请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建设项目,对下则欺瞒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获取信息渠道少、不熟悉政策的条件,暗箱操作,坐地生财。面上手续齐全、到户到人,面下张冠李戴、大有文章。不少村委会干部变相买卖扶贫指标,索取、收受困难户好处费,更有甚者堂而皇之将建房补助款、生活补助金等扶贫资金直接放入自己腰包。例如,我院查办的陈某在担任蒲村镇公子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从蒲村镇残联领取到公子庄村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在发放过程中冒名签字将曹某、贾某等五人每人100元共计500元的残疾人补助金据为己有。

二是虚报材料骗取型。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是脱贫开发的重要举措,一些地方在发放低保过程中,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经手申办的职务便利,优先照顾自己的亲戚朋友,明显不符合条件“创造条件”也要给亲戚朋友,大搞 “关系户”,搞“利益集团”,骗保、骗取补助金或其他优惠待遇的手段花样百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却视而不见,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利益。

今年我院查办的陈某贪污一案,其作为蒲村镇公子庄村党支部书记,利用村委会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初审的职务之便,在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下,制作虚假申请材料,为自己申请并实际取得国家危房改造金共计10273.21元。蔡某在担任岐山县雍川镇独殿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在陕西省出台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政策后,虚构本村村民蔡某乙为受灾户的事实,骗取财政专项救济款12000元据为己有。

三是权钱交易贿赂型。县直部门负责人往往在涉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投标方贿赂,或与相关人员共谋,通过多样化的犯罪手段贪污涉农资金,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而项目经办人及基层组织人员,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熟悉涉农资金的适用流程,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经常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与施工方共谋,贪污涉农工程项目资金。

我院查办的县扶贫办主任李某及县扶贫办农综股股长王某受贿一案,扶贫办李某在扶贫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宁某、苗某等8人中标扶贫项目工程,收受8人现金人民币21.5万元。农综股股长王某在扶贫工程施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宁某、苗某等8人现金人民币12万元,在工程实施中放松工程质量的要求,降低工程标准,使其顺利通过验收并领取工程款。

从当前扶贫领域案件中反映的问题来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小官”, 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危害严重。扶贫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都是关乎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补助金、扶贫救助资金、低保金等,被贪污、侵占、挪用后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案件多发生在扶贫资金的最后分配发放环节,“最后一公里”犯罪突出。涉案人员多采取弄虚作假或骗取报销的方式,冒领侵吞扶贫资金。由于涉农资金的特殊性,对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人员比较多,行为人作案的手段多样化,其中既有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报冒领涉农资金,又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等方式,犯罪手段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暴露。

三是涉案领域、犯罪罪名较为集中。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涉农工程项目招投标、涉农工程项目建设和执法监管环节,涉案罪名主要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其一,工程款管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现象高发,主要原因是在涉农资金运转过程中缺乏有力监督,在涉农工程项目中没有严格的执行招投标,涉案人员通常利用手中的职权,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虚报支出套取工程款,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方的贿赂;其二,执法监管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严重,贪污涉农资金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领导的渎职失职犯罪行为。

二、 剖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根源

1.群众欠缺维权意识。目前,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留下来的贫困户均是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差,对扶贫政策关注度不高。而有些村干部却刻意回避或故意隐瞒扶贫政策,使得各项惠农措施难以做到家喻户晓,农民维权性低。再加上不少农民对扶贫政策把握不足,不知情、不了解、不明白现象较为突出,对村干部的监督难以实现。因此,让不少利益作祟、想打歪主意的村干部钻了空子。

2.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在制度的具体落实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村干部的权利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由于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扶贫领域参与部门较多,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对扶贫资金、物资是否如数到人到户等都缺乏后续跟踪管理。

3.权力集中监督乏力。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滥用。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利绝对化现象突出。领导干部集各种权力于一身。在涉农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监管单位对涉农资金的监督不到位,投标方为了中标,竞相争取贿赂涉农部门分管领导的现象很常见。内部监督有名无实,上级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没有深入,给权力滥用留下了较大空间。

三、如何有效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1.重视廉政教育,筑起坚实的思想防线。——不想犯

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加强对惠民扶贫领域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法治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努力提高他们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使其“不想犯”。同时加大农村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多方面渠道获取惠农政策信息,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加强人民群众知晓率,从另一方面提升外部监督制约能力。   

2.落实规章制度,强化岗位的监督制约。——不能犯

一是强化权力制约。让权力合理的分解,合理配置部门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普通职工的权力,形成能够对一切权力有效监督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并形成有效的制衡。改善“一管到底”管理模式的弊端。防止重要岗位人员因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而造成“关系网”“人情网”,杜绝职务犯罪的隐患。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对涉农扶贫资金的动态监管,保证能准确、全面、及时地掌握涉农扶贫资金走向等情况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的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涉农扶贫资金的最新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惠民领域违纪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及处理结果。

3.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不敢犯

要大力查处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让涉农扶贫领域形成“不敢犯”的社会氛围。同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以打促防、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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