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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洗钱,N0!N0!N0!

发布时间: 2022-07-08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我国予以严厉打击,但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最终身陷囹圄、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由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牛某某、刘某等四人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20211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然后以“埋雷”(将毒品放置约定地点)的方式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刘某明知牛某某出售毒品,仍采取藏毒方式帮助其出售毒品。其中,牛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共计13.19克,杨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共计2.4克,张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共计0.8克,刘某帮助牛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0.6克。另外,刘某在明知牛某某实施出售毒品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账户并帮助牛某某转移毒资共计5500元。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刘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1.我只贩卖了0.6克毒品,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Yes,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触碰毒品,不要实施毒品犯罪。

  2.我就是帮忙提供了资金账户,也构成洗钱犯罪吗?

  Yes,洗钱会使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刘某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毒资,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3.我没有从毒品犯罪中获利,也构成犯罪吗?

  Yes,刘某帮助转移毒资以及帮助牛某某贩卖毒品行为,均没有从中谋利,但是为犯罪提供了帮助,创造了条件,隐匿了赃款,其行为分别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

  4.我以前因为犯罪被刑事处罚,再犯罪会被从重处罚吗?

  Yes,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5.从我身上查获毒品会被计入贩卖毒品数量吗?

  Yes,牛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贩卖冰毒累计超过10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认识毒品危害,自觉远离毒品。毒品危害猛于虎,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助长传染病的传播甚至危害生命,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破坏社会和谐发展。

  2.杜绝毒品犯罪,不要心存侥幸。毒品犯罪直接扰乱社会治安和稳定,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我国对毒品重拳打击,切勿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3.树立禁毒意识,举报毒品犯罪。全民禁毒,人人有责,要学习禁毒知识,树立毒品防范意识,不做毒品犯罪帮凶,还要踊跃揭发各种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帐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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