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罗翔老师讲过的一个案例。萨伯评价“这个案件表现的不是律师处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入胜。”
该案是这样设计的
五名探险者因山崩被困在一个洞穴中。虽然救援队已经开始组织救援,但是救援难度远远超过预期。探险者们只带有少量的食物,他们通过无线电与救援队进行联络,得知他们在没有其他食物来源的情况下无法坚持到成功获救。受困的第二十三天,五名探险者通过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了一名同伴,他被其他四人杀掉吃了,其他四人因此坚持到了获救。幸存的获救者被控谋杀罪,五名上诉法庭的大法官对这一案件各执己见,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
该案例构思精妙,十分具有争议性。富勒虚构的五名大法官提出的观点鲜明,论证逻辑严谨,五种观点都把焦点集中于某些事实或者原则上,充分彰显了法学观点交锋的精彩绝伦,读者会因为法官的说服力之强而感到折服。
例如法条和目的之争
A法官观点: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对四名被告抱有同情,但是法律不允许有例外。在法律之外,可以依靠行政赦免的方式减轻处罚。
B法官观点:如果法庭宣称我们的法律迫使我们作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行政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这等于承认法律不再彰显正义。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上,联邦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封闭的洞穴,因此被告不构成任何犯罪。同时,法律不能仅遵照字面意思使用,刑事立法的目的是阻止人们犯罪,被告所处的危险情境不受刑法规定所控制。
C法官观点:饥饿都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化事由,那么杀人并以之为食物就更不可能正当。刑法的目的是“威慑”,而在这个案子中,这种威慑作用究竟能有几分也是存疑的。因为法律和道德的矛盾,这名法官决定不参与案件审理。
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也经常读到这样“两难”的案件。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符合法条和司法解释关于某些罪名的具体规定,但是将其交给刑法作出看似准确的判罚,似乎又违背了我们的某些道德准则。这类争议性案件通常在网络上会引起巨大的争论,其审判结果受到广泛关注,甚至成为推动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这些案件,司法机关常常会兼顾法理与人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作出一个有利于引导正确价值观的判罚,而不是拘泥于文字的规定。 说到底,法律观点的差异在于解读法律方式的差异。洞穴奇案的设计非常巧妙,给有罪和无罪的论证都留下了相当的空间,因而激发出读者对于法律思想多样性的体会和理解。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这样描述:“刑法学者们的正义感生生不息,各自的价值观生机勃勃。即使由直觉形成的结论,也必然预先就打上其价值评判的烙印。而且,学者们大多希望提出拔新领异的见解与别具慧眼的观点,于无疑处提疑问是学者的天性。”
正如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法律工作者心中也会有一千种“洞穴奇案”的法律观点,法律的发展是在争论中生生不息的,旧的知识和理论大浪淘沙,更加符合法理人情的观点日益获得公认。因此,法律工作者的学习和成长永远在路上,这既是法律人的“痛苦”,也是法律人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