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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号检察建议——让毒不“上路”

发布时间: 2022-12-22

 

 

  随着我国寄递行业蓬勃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便利性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近年来,寄递行业也存在着利用“互联网+寄递”,实施贩运违禁品等违法犯罪问题。为此,2021年10月20日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重协同,强监管,堵漏洞,以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今天,就跟着检察官通过案例,了解一下七号检察建议吧。 

    

  案情回顾 

 

  202110月,某快递站点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收件人经常不及时取件,且该人常表现出憔悴状态,其收取的快递大多来自某特定地区,情况异常。该快递站点员工通过快递公司将线索反映至辖区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确认此人名为张某锋,有吸毒、贩毒前科劣迹,且尚在监外执行期间。后公安人员于20211117日张某锋再次取件时将其抓获,在其快递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0余克。归案后,张某锋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二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 

    

  法律链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毒品的危害,增强防毒、拒毒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心存侥幸认为通过快递邮寄毒品就能降低被查获的风险,办案人员往往通过梳理快递信息发现犯罪线索,有毒必肃、贩毒必惩,一旦发现存在涉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字: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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