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要来了,
小伙伴们是不是都迫不及待地想出去走一走转一转,
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那么
在旅行时,
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在旅途中,
我们如何保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呢?
快跟随检察官
学习旅游法律知识
一起度过美好假期吧!
问:出游想跟团?怎么选择旅行社?
检察官答:选择信誉好、有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
这类旅行社拥有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受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还缴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因此,这类旅行社不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问:选好旅行社,旅行合同怎么签?
检察官答:注意是否存在霸王条款、责任条款模糊化等各种问题
合同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选择跟团旅游,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分别列出了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乘车往返时间、交通工具及标准、吃住标准、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保险金额等等。
问:出去旅行,个人要注意什么呢?
检察官答:文明旅游记心中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以及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等。
安全旅游不能忘
不跟团旅游也有必要提前购买一些短期旅行保险,在选择保险公司要留意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确认保险中是否涉及个人财产保险、重要证件及行李丢失保险和相关医疗赔付保险。同时,不同于跟团旅游,个人外出一定要带好相关证件和钱财,在选择酒店时尽量避开偏僻地区,提前做好攻略和安排,一旦遇到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请立即报警。
问:跟团旅游期间受伤,谁负赔偿责任?
检察官答: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游客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游客在旅程开始前,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旅客也应当对周遭环境进行审查,应尽量避免到悬崖边、高处、禁游水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活动,旅客对上述风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问:出行中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检察官答:在出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这样维权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
2.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公告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并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保护其合法利益。
检察官寄语
出门旅行要注意,平安健康数第一,
文明旅游记心中,平安顺心把家回。
祝你旅途愉快,幸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