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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检察: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

发布时间: 2022-07-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近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张载广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检察干警向过往群众发放《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广泛宣传讲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知晓率。现场检察官还解答了相关咨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意识,同时,鼓励群众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线索。 

  

  下一步,眉县人民检察院将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多种宣传方式,并继续组织干警前往各社区、乡镇进行集中宣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辨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走深走实,为构建平安眉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小贴士 

  

  

 

 《反有组织犯罪法》 

  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亮点五: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亮点六:依法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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