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致自己受伤的危险驾驶一案,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眉县汤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峪镇郝口坡村四组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采样,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4.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25日,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本人受伤,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示】
1.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人必须持有相应的D、E类驾驶证,虽有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属于驾证不符,同样属无证驾驶。
2.驾驶人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你的不负责任可能就是自己或别人一生的伤痛。
3.行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一旦因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且子女在报考公务员、上军校、警校、入党等人生重大选择时,也会受到影响。
(文字:牛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