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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构事实签合同 岂料害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 2020-06-24

   

   案情回顾: 

  20167月份,陈某某在没有和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正式购买转让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谎称其将该水泥有限公司已经买断,与受害人岳某某等人签订厂内改造工程施工承诺书,收取岳某某等人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余万元,后陈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及住处,下落不明,并将收取的工程保证金20余万元全部挥霍。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结合该案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目前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由于合同诈骗手段多样,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大多对于诈骗行为认识不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在与人签订合同前应多方搜集信息,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仔细核对手续印章,并通过银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了解对方基本情况,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同时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做一个懂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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