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的我们听了很多公主和王子的童话,在情窦初开的年龄对爱情也是充满美好的向往,懵懵懂懂中便将情感、信任,甚至未来交付给了一个并不是非常了解的陌生人,伤害自己的同时也让对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案情简介
13周岁的小雯(化名)是一所中学初二年级的在校生,长得非常漂亮,性格活泼开朗,学习成绩优异,是很多同学羡慕的对象。一天,小雯通过快手互粉认识了23周岁的张宇(化名),他们通过QQ聊天,时间不久就互生好感,询问彼此的年龄后确定情侣关系,而张宇在放学后也是对小雯非常照顾。暑假的某天下午,张宇约小雯去他家玩,说有很多的朋友一起,小雯没有拒绝便去了,可是进屋后才发现家里只有张宇一人,她感到被欺骗很不开心,转身便要离开,但是张宇紧紧的拉住她,接着便抱她、吻她,小雯挣扎了几下便顺从了,张宇和小雯发生了第一次性行为。事发后的一周内小雯感到害怕、无措,心情也很低落,每天都紧张不安。但当她把这些情绪告诉张宇时,张宇总是花言巧语的哄她,安慰她没有关系。他们依旧在QQ上聊天,又过了一个月,张宇去小雯家玩,他们又发生了第二次,这次小雯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拒绝,张宇还拍了几张裸照。后来,又有了第三次、第四次,如果小雯不同意,张宇便用裸照相威胁,小雯因为这件事情分散精力,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当班主任老师找到其父母谈话时,父母查看了小雯的手机微信才知道了事情的全部,于是便报警,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张宇批准逮捕。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三、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中,小雯和张宇先是两情相悦,懵懂无知,偷吃禁果,后是张宇以裸照相威胁,当我们在讯问张宇时,他说的最多的是:我们彼此喜欢,小雯是自愿的。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幼女对性行为是没有决定权的。张宇曾用裸照相威胁,但即使没有威胁,小雯自愿,张宇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由于他们通常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含义和后果,也缺乏抗拒的能力,因此,不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任何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实施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对幼女实施了特殊的保护。因为无知而不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检察官提醒每一位未成年人:
一要自尊自爱,严于律己。自尊就是尊重自己,自爱就是爱护自己,每一个未成年人,在与异性交往时要懂得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随便与异性单独相处,更不能有亲密的肢体接触,若有单独与异性接触的机会,要使自己处于受保护和开放的环境中。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珍惜朋友之间纯洁的友谊,择友要慎重,交往要适度,注意交往的方式、场合、时间和频率。
二要寻求帮助,善于沟通。如果与朋友的交往感受到压力或者不自在,不知所措时,应该及时将这种情况告知最信任的父母或老师,寻求他们的帮助,及时疏通自己的情感,而不能压抑在内心,因为恐慌而不懂拒绝,因为好奇而越陷越深,最终给自己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三要理性平和,积极向上。青春期的孩子总是易冲动,易感情用事,好奇心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时冲动往往酿成大错。你们应该沉下心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自己的内心,用知识武装头脑,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让自己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积极向上,成为一个有文化有内涵的人。
金台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