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检发办字〔2020〕18号
各市、分院,省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陕西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2020年第1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空空空空
陕西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20年4月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11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文(包括纸质公文、电子公文和传真电报)是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室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机要部门或者由专人具体负责。文秘机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文处理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机要通道和检察专线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第九条 用纸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 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第十条 幅面及版心尺寸。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版面规格。公文版面逐步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文字颜色。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十三条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第十四条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第十五条 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十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注:不应把“请示”和“报告”混用,或者把两个不同文种合并使用写成“请示报告”)。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事项。
(十一)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根据行文对象不同,公文可分为上行文(如“报告”“请示”)、下行文(如“通知”“批复”)、平行文(如“函”)。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二维条码、页码等组成。
第十八条 版心内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如需同时标注,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规范顺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根据联署机关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陕检发〔2020〕1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省院内设机构之间行文原则上不编号(但需盖印)。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姓名之间空一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信函版式的请示、报告不用标注签发人。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确需使用,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
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2.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有多个主送机关的,一般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如“各市、分院:”。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省院印发市级检察院的文件主送机关表述为:各市、分院;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文件主送机关表述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3.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数字采用3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级标题“一、××××××××”,用3号黑体字。
二级标题“(一)××××××××”,用3号楷体字。
三级标题“1.××××××××”,用3号仿宋体字。
四级标题“(1)××××××××”,用3号仿宋体字。
4.附件说明。附件说明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批转、转发公文及其批语均属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5.发文机关署名。在正文下(如有附件说明,在附件说明下)空二行(或空三行,根据印章大小确定)。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6.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如:“2020年7月1日”。
7.印章。除纪要、“陕检办通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行文时,联合行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得出现“(此页无正文)”。
8.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9.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0.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后无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三)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一般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抄送机关按照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同级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除将“抄送”两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4.公文版记始终在文尾,如果文件有附件则在附件之后,并且版记始终处于偶数页。
(四)二维条码
二维条码,是包含公文基本信息、对公文进行基本描述的二维数据载体,可在制发公文时印刷或者粘贴。
1.条码位置。如公文带有版记,条码位于版记下方右侧,距版记下边缘3mm,距版心右边缘5mm;对于没有版记的公文,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如果公文不需要批量印刷,可以将条码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或将打印出条码标签贴在公文的右下角;电子公文的二维条码随版式一并生成,具体位置同上。
2.条码大小。建议尺寸宽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纳175个汉字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过175个字,条码可以适当加宽,但高度不能超过25mm,加宽后,条码的容量最多不能超过250个字。
3.条码内容。必须与相应公文一致,具有同等的密级、紧急程度。对于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要视同其所对应的公文。印制条码应确需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要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绝密级公文上的条码,标题字段应为空。
(五)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 1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十九条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均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装订在封三前,不得装订在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上。
第二十条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 3100、 GB 3101和GB 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 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2.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3.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4.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5.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6.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7.首页不显示页码。
8.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9.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二)命令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和正文间有一条红色分隔线(0.35mm),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4.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三)纪要格式
1.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纪要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20××年第×次”,并用圆括号括入,按顺序编排,一般用3号黑体字。
3.纪要编号下空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4.在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下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5.分隔线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6.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记录等具体内容,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缺席、列席、记录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每一项内容均另起一行。
7.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8.纪要不加盖印章。
9.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行文。
(二)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其他内设机构(含二级机构)不得直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行文。下级人民检察院不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部门行文。
(三)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对本院其他部门行文;可以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对口部门之间相互行文;可以向其他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
(四)内设机构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五)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或者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二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定密恰当。
(四)公文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机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七条 以院党组、院名义和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审核。各起草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的公文及办理具体案件依法履行法律手续等程序性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未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把关,不得报院领导签发。
(一)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定密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公文依照有关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起草部门审核公文参照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
(四)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公文审核部门进行初核。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室或者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签发:
(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二)以院名义印发重要的或者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公文涉及两位以上院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办公室经授权代院发文,由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后报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上述重要文稿未经办公室审核签字,院领导不予签发,办公室不予编发文字号、不予盖印、不通过机要通道或传真发文。
(四)各内设机构就主管工作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以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群团组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
(六)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七)对院领导的讲话、发言,拟以正式文件印发,或者在检察内网、互联网发布,或者对外使用、宣传,以及涉及院领导的宣传报道,需事先报本人审阅同意。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
机关、密级、份数及处理情况逐项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拟办、批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批办等办理意见,呈请分管院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研办。需要两位以上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倒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传阅公文一般应当按院领导排列顺序顺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跳传。需紧急办理的公文,在送承办部门办理的同时,复印传阅。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其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应及时送阅。公文传阅应当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公文办理进展情况。
(八)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复核。已经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由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对公文的审批和签发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并详细记载。
(三)校对。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承办部门校对文稿清样。
(四)印制。经复核和校对的公文,由文印室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时效,符合保密要求,绝密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承办部门应当在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相关主送、抄送单位。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正式件和签发稿复制件。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机要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内容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三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分立、撤销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当及时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管理和归档。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本院公文管理部门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部门,部门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诉讼文书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事公文的处理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2012年制订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省院机关发文字号
2.省院机关公文样式
附件1
省院机关发文字号
一、省院党组发文字号
(一)陕检党字〔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党组名义请示、报告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发: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版式:使用《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版头(见样式1)。
(二)陕检党发〔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党组名义决定有关事项和安排部署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发: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版式:使用《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版头(见样式2)。
(三)陕检党任字〔20××〕×号
适用于干部任免。由政治部管理。
签发: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版式:使用《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版头(见样式2)。
(四)陕检党函〔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党组名义商洽、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事项等。由办公室管理。
签发: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党组信函版头(见样式3)。
二、省院发文字号
(一)陕检发〔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名义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央、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发布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等。由办公室管理。
签发: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文件》版头(见样式4)。
(二)陕检发办字〔20××〕×号
适用于省院各部门承办的,以省院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下发通知、通报和批复,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由办公室管理。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见样式5,上行文需标注签发人)。
(三)陕检会〔20××〕×号
适用于省院与外单位会签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见样式5)。
(四)陕检〔20××〕×号
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名义制发,适用于向省人大报送法律职务任免议案、报告等。由政治部统一管理。
签发:由检察长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见样式6)。
(五)陕检任字〔20××〕×号
适用于机关干部法律职务任免、司法警察警衔任免。由政治部统一管理。
签发:由检察长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见样式5)。
(六)陕检函〔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名义商洽、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事项等。由办公室管理。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三、省院办公室发文字号
(一)陕检办发〔20××〕×号
适用于办公室根据授权,代院发布通知、通报等,督办事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案件。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或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版头(见样式8)。
(二)白头文件〔20××〕—×
适用于以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通报等,以白头文件流水号形式下发。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或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白头文件版头(见样式9)。
(三)陕检办通报
适用于印发省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签发:由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陕检办通报》版头(见样式10)。
(四)陕检办〔20××〕×号
适用于省院办公室就主管工作向上、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有关部门行文等。
签发: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五)陕检保〔20××〕×号
适用于以省院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制发通知、通报、批复等。
签发:由省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六)陕检密〔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或密码办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制发通知、通报、批复等。
签发:由省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以省院党组、省院、省院办公室名义发文一律送办公室登记、编号(由政治部统一管理的发文字号除外)。归档工作由办公室承担,承办部门在完成公文盖印后,直接将样稿、签发稿和3份正式文件交办公室。各部门管理的公文,归档工作由各部门承担。
四、省院其他内设机构发文字号
(一)检务督察部发文字号
1.陕检督察〔20××〕×号
适用于省院检务督察部就主管工作向上、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内设机构商洽、联系工作等。
签发:由检务督察部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2.陕检巡〔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制发通知、通报、批复等。
签发:由省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3.陕检巡办〔20××〕×号
适用于以省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制发通知、通报、批复等。
签发:由省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二)机关党委发文字号
1.陕检机关党〔20××〕×号
适用于以机关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签发: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发,重要请示、报告、答复等公文,由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委员会》版头(见样式11)。
2.陕检机关纪〔20××〕×号
适用于以机关纪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签发: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发,重要请示、报告、答复等公文,由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版头(见样式12)。
(三)其他部门发文字号
适用于省院各部门就主管工作向上、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内设机构商洽、联系工作等。
签发: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发,重要请示、报告、答复等公文,由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版式:使用省院信函版头(见样式7)。
1.第一检察部:陕检一部〔20××〕×号
2.第二检察部:陕检二部〔20××〕×号
3.第三检察部:陕检三部〔20××〕×号
4.第四检察部:陕检四部〔20××〕×号
5.第五检察部:陕检五部〔20××〕×号
6.第六检察部:陕检六部〔20××〕×号
7.第七检察部:陕检七部〔20××〕×号
8.第八检察部:陕检八部〔20××〕×号
9.第九检察部:陕检九部〔20××〕×号
10.第十检察部:陕检十部〔20××〕×号
11.检察技术部:陕检技〔20××〕×号
12.法律政策研究室:陕检研〔20××〕×号
13.案件管理办公室:陕检案管〔20××〕×号
14.检务保障部:陕检保障〔20××〕×号
15.司法警察总队:陕检警〔20××〕×号
16.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陕检政〔20××〕×号
17.省院扫黑办:陕检扫黑〔20××〕×号
附件2
省院机关公文样式
样式1:《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版头(上行文)
样式2:《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版头
样式3:省院党组信函版头
样式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文件》版头
样式5:《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
样式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版头(检察长签发)
样式7:省院信函版头
样式8:《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版头
样式9:白头文件版头
样式10:《陕检办通报》版头
样式11:《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委员会》版头
样式12:《中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版头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