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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发布时间: 2023-03-29
 

浅议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李明


食品安全领域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领域,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对于这样一类案件, 起诉条件是检察机关应当重点把握的, 具体而言, 要从案件范围、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来把握起诉条件。

() 案件范围限于食品安全领域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首要条件就是案件范围必须属于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是否属于食品安全领域似乎根据生活常识便可以轻易判断, 但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却并非如此。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的特征, 而可以适用刑事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由此可知, 符合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刑事法律规范中所称的食品安全案件, 而且需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而, 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狭义标准, 限于《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所限定的“食品”。由此可以看出, 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狭义标准, 并不是所有的“食物”都属于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食品”。二是程度标准, 即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所谓的情节严重是刑事标准而非民事标准。换言之, 有些案件可能情节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但是却可以达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起诉条件不受主观过错的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的是民事部分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而民事法律责任确定的基础是过错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 则可以是无过错原则。公益诉讼应以何种归责原则作为起诉的基础, 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 因此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也不必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另外,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的,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自然符合刑事法律规范中对主观恶意的要求, 这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也必然是存在过错的行为。在收集证据方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嫌疑人主观过错方面收集证据的方向也会因此而有所变化。

()  损害后果必须侵害公共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落脚点是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要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是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 并没有法律的直接界定,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 包含了具体和抽象、现实与未来的相关利益, 是由评价客体与评价标准构成。一般而言, 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整体所认同的价值观念和公共秩序, 而并不一定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来加以解决, 例如小区物业纠纷。从这一点来看, 对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必须是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认同的社会公共秩序,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

 () 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违法性的要求

行为违法性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 均要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 这一点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要素之一。然而在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 是否还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对这一问题也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不必收集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的证据。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公安机关已经收集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 既然构成了犯罪, 自然也就能够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必再行收集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的证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收集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的证据。因为民事部分要求的行为违法性与刑事部分不同, 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与证明民事违法的证据要求程度也不同, 将证明犯罪的证据作为证明民事行为违法性的证据, 有可能会遗漏一部分证据, 因为有的证据未必能够证明犯罪, 但是可以证明民事行为违法。从这一角度来看, 后一种认识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因为民事行为违法性的证明标准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并不一样, 前者标准较低, 后者标准较高, 且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也是不同的。从这一角度来讲, 应当将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违法性的要求作为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之一。

() 公共利益的损害需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 也是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 刑事部分需要证明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部分的因果关系则是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 只要符合相当因果关系, 就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具体而言, 就是要证明没有行为人的行为, 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而有了行为人的行为损害结果就非常有可能会发生。即只要证明有较大可能性, 就可以使因果关系成立。这是民事因果关系与刑事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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