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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管缺位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8-31

2020年以来,金台区院办理了2起故意伤害案,均是父亲将母亲伤害致死,导致未成年人丧失监管,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名未成年人均系小学生,母亲死亡,父亲服刑,爷爷奶奶年迈,虽由亲属临时承担起监护责任,但由于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其监管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此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管缺位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管存在的问题

1. 立法缺失,补位监护机制不健全。监护人在押服刑,其未成年子女由谁监管是个尖锐的现实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服刑致使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人身保护、身心教育处于真空地带,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2. 生活教育身心健康无法保障。监护人在押服刑,导致其未成年子女失去了主要的甚至全部的经济来源,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甚至无法保障。面对家庭结构的改变、生活的困难、外界的歧视、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将会产生剧烈变化,即使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因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其身心健康发展很难得有效保障。此时若不加以关心引导和支持,未成年人很难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容易导致思想认识偏激,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 缺乏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护。监护人服刑后,其未成年子女即使暂时找到寄养家庭,此种情况下的家庭教育往往看而不教;目前的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着文化课教育为主,心理健康教育缺失的状况;而社会教育的现状是大众带着有色眼镜看人的偏见无法改变,公益机构也只能给与物质层面的帮助。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缺位,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处境堪忧。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经历着身心剧变,其心理问题更加凸显,具有长期性、特殊性、顽固性等特点,监管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4. 与服刑父母见面难。未成年人想要探视其服刑的父母,存在着无人陪同、不会预约的问题,异地服刑还存在探视路途遥远、费用高等困难。而未成年人短暂急促的成长期一旦错过,监护人便会彻底失去对其关心教育引导的机会。

二、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意义

1. 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监护人服刑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对其合法权益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应有之义,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2. 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一些民生利民政策存在着理论上由多部门协调联动,但实践中互相扯皮的现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也存在这种问题,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利于推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有利于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3. 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父母的教育和社会的积极引导,成长环境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加之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保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健康成长,而且有利干预其不良思想动向,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 有利于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将其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减轻服刑人员的消极心理,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教育改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相关对策建议

1. 完善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惩罚和保护相衔接机制,在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同时,着力构建政府补位监护制度,政府应明确由专门机构承担起此类未成年人的监管工作,确保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健康等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

2. 系统干预,改善成长环境。建议由民政、妇联以及社会公益等各部门联动,对监护人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备案,加强物质帮助和权益保障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加强法律监督,督促其落实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特别关护,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

3. 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社会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精神关爱,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慰藉等专业服务,促进其形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供稿人:撒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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