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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完善

发布时间: 2019-11-22

未成年人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一方面承载着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心智尚未健全,明辨是非能力差,行为失范,容易犯罪。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20125月第一次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到2018年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展开,再到20191月高检院第九检察厅的成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高检院非常重视,各省市也在不断的践行和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进入新的时代,回顾走过的30余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道路,有成绩有荣誉,但是仍感任重而道远,如何不断的更新理念,拓展思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的做好今后的未检工作,是我们每一个未检检察官所应认真思考和面临的新挑战。

一、现状与解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目前的现状和感受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它不仅仅关注案件本身,更多的是关注行为人,它的难点不在于对案件如何定性分析,而是如何将一个涉罪未成年人放在微观的案件和宏观的社会中加以考量。未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落实到刑事政策上,就是少捕、慎诉、少监禁,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未检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与现状:

第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有所下降。虽然基层院未成年案件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对于每个案件我们都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关注行为人本身特点,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帮教可能性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重教育而轻刑罚,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刑的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前段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帮教,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诉到法院案结事了。

第二,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多举措开展犯罪预防活动,法治宣传进校园,辖区内全面覆盖,讲一节生动的法治课,教育未成年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初高中的校园内安装检察数字视频,通过新媒体手段播放法治宣传片,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使学生们随时都能感受到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民政局等部门联系更为紧密,信息共享,互通有无,群力群策,共同做好未检工作,设立青春驿站,申请司法救助,关心未成年人及他们背后的家庭,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严,更能体会到人性的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增强对法律的信仰。

二、问题与困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虽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我们秉承少年司法的理念,尽最大可能去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在对他们采取非监禁刑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并解决实际困难,但是仍然深感力不从心,总是与一种沉重感相伴随。

(一)受传统刑事理念影响,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难以接受,由于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与现状,未检案件数量少,并未单设专门的未检机构,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仍然办理传统刑事案件,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处理好“功夫在案外”的未检案件,使得很多规定难以落实,而且受传统报应刑主义的影响,认为“不逮捕,不起诉,不足以威慑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从严惩处,并不深究其背后的原因,也仅仅是做到案结事了,这是不符合少年司法理念的。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领导重视不够,很多时候未检工作都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发达地区的未检工作发展的好,经济因素是一方面,理念的更新和领导的重视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领导重视,给予工作上的协调与支持,未检检察官才能有精力和时间去处理每一个案件。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制度需要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高检院先后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未检工作的办案程序和特殊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仍然会有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对特殊检察制度的具体运用,比如社会调查制度,《刑诉法》中规定的是“可以”,《指引》中规定的是“应当”,这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而且对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的格式等均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参差不齐,不知该如何运用的问题,再如心理疏导和心理评测实践中不知如何操作,而且法律规定“必要时经法定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可以进行心理测评”,“必要时”又该如何理解诸如此类的规定,总是让我们感受到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初衷,是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但是在具体落实层面就会出现种种问题,不能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

(四)相关配套措施规定不完善,未检工作社会化属性欠缺有力支持,未检工作兼具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司法属性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的程序处理案件。社会属性则要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但是实践中缺乏相关具体的配套措施,使得制度被予以架空无法发挥作用,比如未成年人重在帮教,可是实践中谁来帮教,如何帮教都是非常具体的问题,从而出现检察机关“宽而不教”的问题,还有对不满16周岁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可是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如何落实仍然是问题,如果社会化支持体系有所欠缺,那么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很难做好此项工作。

(五)未检工作没有独立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未检对于未检工作并未设立独立的考评激励机制,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办案检察官往往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传统案件的办理上,并且缺乏激励奖励机制,使得人员容易流动,不利于队伍建设的稳定性。

三、优化与完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回顾过去我们看到了成绩,立足当下,我们仍然忧虑重重。展望未来,我们更应满怀信心立足检察职能,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理念,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他要求把儿童的生命健康和尊严放在一切之上,做任何事情都以儿童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儿童谋福利,国家亲权理念要求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和无人监护时,国家应充分发挥其最终监护人的作用,在两个基本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践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都要做到特殊优先保护,宽而不纵,若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我们要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双向保护,只有从司法理念上予以接受和更新传统的的报应刑主义,我们才能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才能用爱心耐心去教育感化未成年人,让其感受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大爱和温度。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能使得法律的规定真正的落到实处,未检专业化包含两个方面,机构专业化和人员专业化,很多地区因为案件数量少,并没有单独设立未检部门,仅是指定专人办理,或者在公诉部下设一个办案组,这样的方式都不利于未检工作的全面开展,“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难以得到有效践行,因此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势在必行,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我们必须要从以下两点加强:一是人员的选用尤为重要,不仅要将办案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未检部门同时还要对未检检察官的自身素质做以综合考量,要求富有爱心、耐心,精通熟悉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二是对人员加强培训未检工作要求不断的培训学习,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见案件也会不断的呈现新特点,加之现在未成年人的信息获取量大,只有加强学习和知识更新才能更准确的用理论指导实践,办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多元化的协调工作机制。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关注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本身。而未成年人如何更顺利的回归社会,便是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社会帮教等制度,检察院应出台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而需要社会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落实的,也应建议相关部门从主体程序等各方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法,便于操作。“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法律的规定落到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才能使其发挥效用,检察院牵头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和资源链接机制,及时准确的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并且发展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内外联动共同做好未检工作。“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一些特殊制度的具体落实转介到社会组织,由专业的司法社工去完成,从而达到更专业更有效的帮助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有一项重要的职能便是进行法律监督,而我们除了对侦查机关审判活动予以监督外,更要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职能,对相关机关的工作失误等发出检察建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主动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比如学校因周边设立营业性网吧游戏厅的,比如让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退学等,我们都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改正,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通过法制课、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预防犯罪,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公安机关相配合,及时收集违法未成年人的信息,建立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加强临界预防,通过法治教育课、释法说理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等方式预防其再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课的设置应注重针对性,形式要新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接受,要上一节课就会起到效果,有所收获。

(六)检察机关内部联动,多部门之间有效配合,共同做好未检工作。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仅仅是捕与诉的问题,刑事执行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控告申诉部门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很多方面,而如何在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效的同时解决可能会面临的上述问题,就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完成未成年的检查工作。而高检院于2018年在十三个省市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检察和民事执行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试点工作,这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也为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因此各业务部门之间要共同重视未检工作,通力合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七)建立完善未检工作独立考评机制,激励奖励未检工作创新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考评,重点不是案件数量和多少,而是注重教育了多少,挽救了多少,因此传统的考评方法并不适合未检工作理念。建立独立的考评机制,有利于调动未检检察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八)及时总结调研,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作为检察官我们要做很多,我们更应想很多,从每一起案件的思考和总结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途径,形成调查研究,并及时予以上报和反馈,理论研究的不断加强,也能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制度,因此注重思考和调查研究也是每一个未检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能。

四、职责与使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任重而道远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检工作的不同司法理念,当我们看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更多的应是想到和关注案件背后的未成年人,稚嫩青涩的脸庞以及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我们不能仅仅用法律的冰冷去处理一个罪错的少年,而更多的要用人性的善良和温暖去教育、感化、挽救她们。作为未检检察官,我们要立足检察职能不忘挽救未成年的初心,坚持教育的耐心,用爱心感化违法涉罪未成年人,为他们撑起法治的朗朗晴空。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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