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蔚林 吴天河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对策及方法
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一、 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其中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限于现金,执行方式包括指定期限内分期或一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罚金减免等。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且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私人所有财产,一般应当立即执行。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一切财物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
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对自由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严密的程序规则和工作机制,但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时仍然遇到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得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限制,人民法院作为财产刑的审判主体和执行主体,在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即使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他人的检举、举报,检察机关无法主动实施监督。财产刑执行与执行中法律监督相脱节,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缺乏措施和手段。例如:我院在监督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法院对于财产刑执行情况不会及时反馈,检察人员到法院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时,常常会被要求提供介绍信才可以调查阅看。
(二)、检察机关财产刑监督手段和措施乏力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在进行监督时比较乏力,法律没有规定对被告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权力归属,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无从获知罪犯的经济状况,也无法判断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在罪犯借口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或变更判决结果时,检察机关即使想要主动进行监督,也无从着手。再有:法院相应执行部门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其在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的财产,是一项非常繁杂而艰巨的工作,对法院相应执行部门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应付、不作为的行为,由于检察机关一般无法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发现财产刑执行中存在问题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仅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更多的法律措施的权力,也没有规定法院不予纠正时的法律后果。对于检察机关发现罪犯在履行财产刑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的问题,法律更是没有规定。
(三)、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具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每年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刑执行的案件数量都比较大,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内部人员配置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人员数量较少,同时人员的整体年龄偏大的问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需要以较少的人员配置完成好财产刑执行监督这项全新并且工作量较大的工作,必将遭受到重重现实困难的考验。
二、 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对策及方法
检察机关是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的执行活动承担着当然的监督职责。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越来越来高。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也越来越来重视。要确保财产刑的正确适用与有效执行,加强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无疑是最为关键和困难的一环节。为正确、规范的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笔者认为: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检察监督的前提下,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应成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的重要体现。
(二)、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建议完善立法,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则是必经之路。
第一,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件的移送备案机制。法院在判决后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刑事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判决后,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建立台帐输入执检子系统。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机构应及时将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而当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一些比较重要的情况,比如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践中有因被执行人亲属患重病,家里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药费的情况,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其免除财产刑的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建议,并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建立执行时限制度。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财产是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所以执行时限只是就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而言的。检察机关应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执行时限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及时监督法院执行。
(三)、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重点调查机制
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键是事前和事中监督,特别是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必要时主动派出检察人员参与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检察院对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可能造成无财产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财产刑的罪犯要通过谈话等方式开展调查,了解未执行的原因,并建立相应监督档案台账,动态掌握其家庭经济情况以及羁押期间在监管场所内个人账户的开支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
(四)、建立网络技术动态监督机制。财产刑的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到与税务、银行、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这些部门的网络、计算机技术运用已经非常普遍。在未来的发展中,财产刑的执行应当主要通过网络完成,执行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网络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