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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 2019-11-22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释法说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茜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一类经济犯罪的总称,这类经济犯罪的特点是被害人众多、涉及面广泛、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涉及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随着经济发展以及通讯方式的变革,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金额巨大、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难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做好释法说理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以案释法的重心所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因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办案过程中适时、主动、恰当地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主观状态是审查的难点,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权利告知的同时进行法律教育,有助于完善证据效力,提高证明能力,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集资参与人,是此类犯罪中利益受到损失的群体,该群体的特征表现为年龄偏大、人数多、范围广,以城镇退休干部职工居多,他们有每月固定的退休工资、有一定数额的存款,同时贪恋便宜、轻信高息利诱。对此类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更多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进行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使其对自身利益受损情况及挽损可能性进行有依据地预估,以便更好地维护集资参与人的权益。

(二)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信访风险

近年来案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蔓延至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嫌疑人以发展投资为名行敛财之实,有的打着“投资办学、利国利民”的旗号,有的头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招商引资的光环,通过开设各种公司进行非法集资,而广大群众即“投资人”都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诉求——追求反常的高额利息回报,容易形成利益上的共鸣。集资参与人反映诉求的方式往往非常激烈,在追赃挽损方面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对司法机关、党政机关近乎苛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当集资参与人发现损失难以挽回后,往往情绪激动,有些集资参与人持有“只有大闹才能解决”的错误心理,采取集体上访、在司法机关留滞等不理性的行为,若再次过程中有人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连,就极易形成影响面大、局面难控的群体性事件,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办案过程中,对集资参与人的诉求应因势利导,加强相关部门联络、及时掌握集资参与人群体信息、重要的办案信息,形成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良性沟通,既能够防止不当猜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又能够防止群体性上访引发不稳定事件发生。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民刑交织,需要厘清合法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一般调查取证难、办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在此过程中难免存在不理解的群众干扰法律适用、怀疑法律效果、忽视法律权威的现象。例如,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立案以前,集资群众已经将对方告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已经启动,而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民事案件将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形之下,部门集资群众会认为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包庇犯罪,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如果能依法充分发挥“能动性”,加强释法说理、主动化解矛盾,可以达到树立法治正能量,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良好效果。在公诉环节,检察官通过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向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同时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缓和不满情绪,可提升群众对公正司法、惩治犯罪、追赃挽损的信心和期待。办案要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尤其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事人对案件的关注,不仅是对其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司法办案的监督,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需要勇于接受监督、客观回应监督。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现状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的对象不平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以上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又包括集资群众、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范围较为广泛。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检察官释法说理的对象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释法说理重心主要在集资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个人和单位缺乏适时、主动地释法说理。另一方面,近年来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区域广,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的特点,侦查机关客观上无法将全部集资参与人材料取证到位,且在有些案件中集资参与人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在有些案件中集资参与人以被害人身份参与诉讼,不同身份对应的诉讼权利自然有差别,也就造成了检察官在释法说理中顾此失彼、效率低下的局面。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的方式不规范

因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指导,检察环节检察官释法说理主要以被动的、片面的、口头的方式进行。在就案办案的思想影响下,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影响下,公诉检察官往往埋头办案,以案释法意识不强,从而导致释法说理的方式不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到侦查监督部门后,周期很短,几乎没有时间进行以案释法;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后,在卷帙浩繁、审查起诉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很难亲自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接触全部集资参与人、回应集资参与人需求。当集资参与人到控申部门反映情况、了解案件进度、询问赃款追缴情况、提出要求时,控申部门的接访工作可能会出现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诉求传递不到位等不足。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的内容不清晰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集资参与人最直接最关心的是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挽回其损失。然而,此类案件在案发前期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教授业务员有针对性的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同时以超高利息作为诱惑,使集资参与人顺利交出大笔资金,为确保运作,犯罪分子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使集资参与人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一旦资金链断裂,犯罪行为暴露,犯罪分子要么携款潜逃、要么已将涉案资金消耗于实施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挽回损失相当困难。检察官有时为避免激化矛盾,释法说理时避重就轻,一般安抚集资参与人情绪的同时仅说明相关办理情况、处理意见,对追踪涉案资金以及退赃情况一笔带过。另外,向集资参与人释法说理过程中,承办人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集资参与人可以进行的其他救济手段和增强防范经济犯罪的知识涉及较少。

三、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释法说理的路径

(一)追求释法说理的“三效果”

释法说理工作应该达到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明白”的效果。一是案件办理程序应当透明公开,自觉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公诉办案的全过程,通过检务公开的平台以及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群体沟通机制让案件相关人看得见。二是释法说理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内容合法规范,方法得当有效,针对不同对象以听得懂的形式开展,及早将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三是善于换位思考,体现人文关怀,从释法对象能明白能理解的角度将案件关键环节和信息表达清楚、传达到位。

(二)强化释法说理的“三基础”

第一,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思想基础。释法说理对检察官来说表现为一种解释方法或解释技术,是新时期更加注重化解矛盾工作背景下检察官必须具备的一种技能。释法说理是检察司法文明、公正、客观、理性的标志,同时也是检察官素质、修养、经验、信心的表达,更是代表国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法律权威的一种方式。但相当一部分公诉检察官并不确定地知道他们在适用法律的同时也有职责进行释法说理。法律解释自觉性欠缺,释法说理意识不强,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误解。特别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在网络媒介助推下,民众的关注度、参与度越来越高,集资参与人因财产遭受损失、心理状态失衡,极易被误导,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只有思想认识上重视起来,释法说理才能成为检察官自觉的职业习惯。

第二,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能力基础。在传统理念影响下, 检察官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对于案件其他信息的解释说明存在宜简不宜繁,说得越具体、越详细,漏洞就越多的误区。归根结底,还是检察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问题导致对释法说理的不自信。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释法说理中应坚持有理有据、换位思考、以诚待人三个原则。检察官坚持释法说理必须实事求是,谨言慎行,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的证据出发,围绕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察官要在尊重、理解当事人的前提下,拉近与他们的心理距离,形成良好的氛围;要充分考虑集资参与人的个体差异,根据不同的诉求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检察官应该以诚待人,不说空话大话,以良好的检察职业品德和人文关怀精神进行释法说理。

第三,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制度基础。现阶段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采用口头方式释法,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对于某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重大敏感且当事人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可以以退补提纲、公诉意见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通过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数量较大,分散区域广,可尝试借鉴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由集资参与人推选若干名代表,集中反映诉求,参与庭审,提高诉讼的效率、保证庭审效果。尝试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在受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类型预先评估以案释法的难度和风险,在检察官绩效考核系统中增加评价以案释法工作项目,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注重释法说理的“三阶段”

检察环节释法说理的三阶段是指办案过程中“受理、审查、庭审”的三个阶段。案件受理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早告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集资参与人的到访,耐心接待;投资人反馈的正当主张和意见,尽力支持;对于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追捕、追诉案件、赃款财物下落的线索认真审查,对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随着案件审查的深入,结合群体信息反馈渠道,就案件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进行主动释明。尤其是对集资参与人最为关心的追缴赃款问题,办案人员应实事求是,谨言慎行,既要向集资参与人阐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工作职责,同时也要向集资参与人讲明案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使其对案件办理有更为客观的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明之以法、施之以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赔偿能力、赔偿意愿作为必审项目,引导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正确理解退赔从轻的刑事政策,促使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公诉人应将出庭支持公诉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平台,在法庭上既指控犯罪,又要对当事人和群众晓之以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法规,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依据等。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利用法庭教育充分揭示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阐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必要性,使集资参与人和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产生直观的认识,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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