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小勇
今年一月份,高检院出台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较09年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新《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对信息收集、录入,查询受理,查询告知,查询期限、事由与条件,查询结果应用于反馈,异议与投诉及处理等作了全面的规范。新《规定》实施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辖区诚信建设,但仍然遇到一些需要解决和探讨的新问题,现就开展查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作了一说明和探讨。
一、新《规定》实施后开展行贿档案查询情况
(一)查询认可度提高,查询数量逐年增多。2009年该院刚开展查询工作时,许多单位对查询工作的不了解,说不出查询的目的意义,填写不了正确的申请书,甚至叫不出正确的查询名称。金台区院积极与招标单位,各建筑公司联系,赠阅说明书,说明行贿档案查询的性质的申请流程 2011年以金台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名义向辖区各大型建筑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和其它大型企业下发了《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将新《规定》及查询申请表格式张贴在该院外网网站上。经过四年深入宣传和推进工作,辖区相关单位对查询工作认可度不断提高,对查询的目的意义有了充分了解。目前,辖区招标单位普遍将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作为投标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查询程序日趋规范,查询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全年查询不过百余次,2011年增加到475次,2012年达到986次,今年截至6月底,已受理查询643次,预计全年将达到1200余次。
(二)申请查询以仍建筑企业为主,采购领域查询比例提高。查询工作刚开展时,主要针对建筑领域,申请查询的单位以建筑企业为主。随着查询制度的完善,采购领域申请查询的比例逐年提高。除政府采购外,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辖区大型企业采购的招投标环节均实行查询制度。企业采购中,因煤炭采购而申请查询的占有一定比例。因为辖区一些大型企业自行采暖,每年均要采购煤炭。如2012年供暖季购煤时,该院共受理供煤企业查询申请44次,占当年企业采购申请的近半数。2010年采购领域查询为个位数,2011年查询29次,约占当年查询总量的6%。2012年受理查询89次,约占当年查询总量的9%。此外,尚无个人、企业因信贷和商贸等其它活动而申请查询的。
(三)与招标单位沟通顺畅,对有行贿记录者处置严肃。行贿犯罪档案库全国联网后, 发现有行贿记录的个人数量明显增加,2012年共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6人,2013年上半年,共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4人。以上人员均被招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该院通过参加开标会,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招标单位保持联系,及时跟踪、了解对行贿犯罪记录者的处置情况。但是,近三年来尚无发现公司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新《规定》实施后开展行贿档案的做法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赢得社会认同。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政策,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以及取得的成果。结合警示教育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教育。在辖区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并针对各行各业特点,分别在区市民中心建设局、党校和重点企业上法制课,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必要性,增强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检察外网上公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详细列举查询必须提供的材料和注意事项,张贴格式申请书以供下载,并公布办理人员联系方式以便咨询。
(二)是提升查询工作服务水平。全员参与,专人负责,即受即办,实行专业化、便捷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预防科人数较少的现状,通过培训,使每名干警都掌握了查询的工作方法和流程,在全员参与的前提下,能够确保每日都有一人专门负责查询,形成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即时查询—即时出具告知函”的工作机制,材料齐全的查询人,实现立等可取的工作的效率。对于首次申请、对查询工作不熟悉的申请材料不全者,准其现场补办,同时赠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宣传手册。
(三)完善外部协调沟通机制。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局、国土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相关领导组成。重点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形成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仍需完善的方面及建议
(一)查询告知函应当明确有效期及适用范围。查询告知函规定有效期很有必要,即可使告知内容与数据库的更新相匹配,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也方便申请查询单位,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查询。根据新《规定》二十一条第二款,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但新《规定》只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不可能所有的招标机构及资格审查人员对此熟悉。从其他证明类文件看,一般也都标注有效期限,因而查询告知函上应当列明2个月的有效期。基于同样的原因,查询告知函也应当明确应用范围,即新《规定》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应用查询申请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二)委托查询应当限制受委托主体。新《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了委托查询的程序,却没有对受委托的主体进行限制,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资料符合,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代理他人进行查询。从查询申请主体看,在建筑领域,竞争同一标段的建筑公司互为代为查询的现象较为普遍,由竞争对手代为查询本身就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加上当前在建筑领域围标串标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更加难以保证查询结果告知函得到正确的使用。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在招投标领域委托查询的话,应当由招标代理公司或招标方代为委托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方事先已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也能确保查询告知函得到正确使用。
(三)个人因公司事由申请查询的受理检察机关应一致。根据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个人对本人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但在很多查询中,个人是因为公司事由才申请查询的。如申请查询比例最大的建筑企业,招标方除了要求建筑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般还要项目经理和企业法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照新《规定》,公司、企业查询和个人查询受理的的检察机关可能是不一样的,这时就会出现一家企业投标却由两家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现象。这当然有损于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也与检察机关服务群众、方面群众办事的原则相违背。所有我们认为个人因公司事由申请查询的,应当由一家检察机关受理。
(四)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应纳入考核项。年终考核既是对日常业务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也是对日常业务工作的鞭策和激励。查询数量和有发现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数均是当前的考核项目,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却没有列入考核项目。从重要性上看,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是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而且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案件信息录入不能及时全面,行贿档案查询的效果就会打折扣。从工作程序看,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要极端认真负责,不能出错,更重要的预防工作人员还要与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建立密切顺畅的联系机制,保证及时获取案件信息,这些都要求预防干警付出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将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应纳入考核项即是对预防干警在这方面工作的肯定,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预防科 王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