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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检委会制度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0-05-06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张东旭


检委会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独创,是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体现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伴随检察院的产生而产生,却不能随之发展而发展,因此,加强和改革检委会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这一制度设定运行现状及改革措施自然成为检察理论和实践上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试对此问题略述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行检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决策程序的行政化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表现在:一是检委会组成的行政化。虽然这两年设立了专职委员,但就我院来说,仅有1名专职委员,检委会组成一般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公诉科长。这就说明有很强的行政特点,缺乏年轻的有专业知识且有办案经验的干警。二是在讨论中当检察长与别人的意见不一致时,有异议的委员很难说不受检察长的影响从而更改自己的观点。

2、检委会决策问题的单薄。实践中,除了重大疑难案件以外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到党组会上去研究,检委会被降格为一个专门讨论案件的事务性机构。我院近三年来,无一例重大议题在检委会上研究。

3、检委会办事机构或叫检委会办公室具有挂靠、合署办公的特点,呈现散乱不专的特点。我院2009年3月以前检委会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有1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之后设在专职委员处,由检务督察科1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由于精力、人力有限,检委会前的会务准备、会后督办都流于形式。

4、检委会委员讨论仓促。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临时召集,委员们对讨论的案件一无所知,就根本无法保证查阅相关资料,不少委员在发言时只说同意,连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没弄清,有的发言虽洋洋洒洒,说了半天还没入正题。

5、检委会委员年龄结构偏大,没有任期限制,只进不出,缺乏活力。

6、上级院对检委会工作的指导不够,导致各院的做法、归口管理不一致,司法解释建议工作处于低迷状态。

7、检委会例会学习缺乏制度,对于政策法规、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不够,知识储备明显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议事议案水平。

8、检委会列席人员专业知识咨询没有制度化规定,随意性很大。

9、检委会委员的发言均是口头发言,难免相互间影响,导致一些案件讨论呈现一边倒,不利于准确定案。加之一些委员语速、连贯性、条理性的个性差异难免影响到记录的质量。

二、对检委会工作改革的措施

1、改革检委会委员的组成

在原有基础上,应增设①本单位政治、业务较高的检察员担任;②聘请宝鸡文理学院法学系教授或行业专门人才担任;③年轻但具有较深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同时,应至少在一个检察长任期届满后有所调整,以保证组成人员的新老交替。

2、认真落实好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

检委会不仅要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而且应讨论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与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院务会有所区别,不能相互代替。

3、发挥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

检委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会前要形式审查、沟通协调、会务安排等准备工作,要提前将讨论的案件情况送到各委员手中,以便减少委员在讨论中对案情不清发问不断,表态不够慎重的情况。

4、借助信息化技术,对讨论的案情、证据用大屏幕直观展示。

5、委员的发言尽量用书面发言。这样可以促使委员们对议案有一个充分地了解,在定性、适用法律上充分考虑。也避免了在口头发言时一些委员为影响案件定性而抢先发言,造成一些拿不定主意的委员受到影响的局面。

6、健全完善检委会例会学习制度。应规定具体时间例会学习日,及时组织学习讨论最新司法解释,组织旁听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案件质量讲评活动。通过这些,不断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法律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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