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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国企职务犯罪现状、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 2009-11-18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严君


从近四年来发案情况看,我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6件84人,其中: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33件33人,案件数占所办案件的43%,人数占所办案件的39%,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之一。为此,笔者对驻区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作一剖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与大家商榷。

一、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现状

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国企改革改制的日益深入,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监督管理上体制机制等诸多复杂因素,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多,涉案人的职级越来越高的趋势。见下表:

金台区检察院2006年至2009年10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

年份 案件数 涉案人数 国企管理人员 百分比

2006年 21 21 15 71%

2007年 18 20 11 55%

2008年 17 21 2 9%

2009年 20 22 5 22%

合 计 76 84 33 39%

可见,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犯罪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39%,虽然案件总数呈下降趋势,但大案要案增多,企业负责人犯罪数量占据多数,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断扩大。

二、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国有企业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大都是在领导岗位或关键部门掌握着企业人权、财权、物权,具有职权性,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居多。过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销售人员身上,而近年来,这些人员犯罪都相对减少,而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犯罪增多。

(一)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犯罪,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居多。在经济体制转型、转轨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经受不住市场条件下利益多元化的诱惑和考验,这些中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有些客户与他们之间有着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他们和重点岗位人员结成利益同盟,不择手段地侵吞公款,贪污受贿。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不仅涉案款物多,而且涉案人员也多,对这类案件分析后不难看出,企业管理人员和客户之间,行贿受贿关系相互交织。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较多,往往是查出一窝,挖出一串。有些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具有纠合性;有些企业领导抱成一团;有的是领导与财会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有的是主要领导腐败下属纷纷效仿,结果全军覆没。例如:驻区某国有单位管理人员8人受贿一案,他们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在这些案件中,参与职务犯罪的已不再是“单枪匹马”的个人,而是“利益共同”的集合体。集体职务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私设“小金库”;二是造假账,有福同享;三是集体私分,中饱私囊;四是权力出租受贿。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已从“被动”走向“主动”。以前,国有企业管理层犯受贿罪,多是被动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所查办的国有管理层中,职务犯罪案件多为主动非法获利,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这种积极主动寻找各种机会,贪婪追求非法利益的犯罪现象,即使在连年亏损的企业也大有人在。例如:2006年办理的某国有企业厂长受贿一案,企业濒临倒闭,工人拿不上工资,但厂长、副厂长、会计等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厂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某花园工程中,分别收受开发公司张某贿赂款各2万余元。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手段呈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不顾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对应属国有的资产不折股或者随意低估,或者随意量化为企业股、个人股。二是在法定核资和资产评估中,转移隐匿财产,隐瞒少报库存,对债权擅自作坏账核消,或私下同债务人协商假意放弃债权,私自予以侵吞,例如:我们办理的某国企业务科长刘某贪污一案,刘某把单位给客户的部分提成费据为己有。三是私设“小金库”。正常的企业利润和不断收入被暗藏到了小金库,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耍弄手段侵吞国家资产。例如:某公司领导田某,在单位私设帐外“小金库”金额达100余万元,其中将70余万元用于给职工发补助、搞福利 。

三、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当前,国有企业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攻坚阶段,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特别是国家、省、市管理的驻地企业(当地政府管不上),更是摆脱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

(二)用人制度不完善

我们党的干部路线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但目前有些企业用人仍存在着“重关系,轻政治”和“重能力,轻品性”,在用人上暗箱操作,长官意志,裙带关系,造成了用人不当,使得企业里当官掌权的一是“领导身边的人”;二是用钱铺路的人;三是靠“吹”“拉关系”的人。正是这种变异的用人标准,致使在用人上不但否定了党的干部标准,还诱导了干部队伍的腐败,为企业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企业干部整体素质下降。

(三)保障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完善,不能完全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企管人员对预期个人收入期望不高,养老保险、离退休制度不完善,一些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退休金,因企业不景气而得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取,生活没有保障。更有一些企业领导在任职时行有车,住有房,前呼后拥,十分气派,离任后却风光不再,反差太大,心里难免失衡,这些情况也使部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国家事业热情不高,积极性减退,而对自家亲友、子女的事都十分上心,为自己的将来先留后路,把国有资产慢慢转化为个人私有。

(四)奖惩机制不合理

个别国企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资低,作出的贡献与个人的收益不相称,心理不平衡使个别人产生了“不捞白不捞”的念头,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滋生贪欲,诱发职务犯罪;有些人甚至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商品,搞权钱交易,搞等价交换,以权谋私。一些企业的领导,经不起诱惑,迷失了方向,生活糜烂,放纵挥霍。

(五)法治观念淡薄

一些国企管理人员因为工作较忙,应酬较多,加之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忽视了经常性的普法学习和教育。因此,有些国企管理干部触犯了刑律仍浑然不知道。更有甚者,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还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于是胆大妄为。法律观念淡薄还体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对查处职务犯罪缺乏正确认识,担心查出了案件砸单位“牌子”,自己丢位子,影响政绩和个人进步,因而不愿意查处此类案件,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百般阻挠,甚至给查处设置障碍,这从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

三、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要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重大问题董事会决策,记录投票、责任兑现,避免权力的高度集中,确保内部制衡有合理的组织基础,恪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彻底根除白条、“小金库”、假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在物资采购上,实行集中采购,比价采购,招标采购;在重大工程建设上,全部实行招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在资金运行上、大额资金实行董事会审批,小额度资金实行集体会签制度;对财务、营销 、货款清收、物资供应等实行集中管理,形成“集体权力分散化、隐蔽权力公开化”,严禁“一个人说了算”,防止发生权钱交易的问题。建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使财产公开,增加国企管理人员的透明度,起到监督作用和心理压力,从而达到消除腐败行为的目的。

(二)改善选人、用人机制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企“一把手”的品质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败。因此,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准、选好国企“一把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上,严格遵守党的组织人事制度,从德、才、能、绩等方面,全面衡量选拔企业主要负责人,坚持任人唯贤,科学规范干部选用程序,扩大民主,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实行任前“ 公示制”,任后“试用制”及“民主评议制”,保障职工的监督权。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激励机制

从国际上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因此,我们要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和离退休制度等社会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消除企业人员的不稳定感,除去他们的后顾之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是一些职务犯罪存在的内在原因。因此,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削弱其因物质待遇原因而引发的职务犯罪问题。

(四)加大打击和预防的力度

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一个原因是被查处的概率太低,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工作,从严惩治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危害国企体制创新的职务犯罪,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同时,要改善侦查技术设备,提高侦查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在打击的同时,还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查办国企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应随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跟踪预防,做到“亡羊补牢”。其次,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与驻地国有企业就职务犯罪问题搞好共同谈讨研究,进行理论研讨成果交流,用发生在驻地国有企业中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人员。

综上所述,国企职务犯罪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其特点和原因又在不断的变化,因此,惩罚和预防国企职务犯罪不仅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企业同抓共管,确立“预防腐败比打击腐败更重要”的思想,建立大预防格局,使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的预防功效都发挥好,遏制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管理层的职务犯罪的问题,确保企业规范、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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