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案件初查时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冀永恒 蔡蔚林
初查是检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事实的初步调查,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虽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却是检察机关查办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下简称反渎案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初查的质量和实效直接决定能否进入下一步侦查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承办人如何提高初查的成案率,有效打击和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呢?除了一般途径的审查书面材料、调查询问之外,还应当讲究初查的一些策略方法,须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快速出击占据主动
反渎案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主体一般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素质高,经验丰富,作案隐蔽性强,实践中很少遇到不懂法蛮干的嫌疑人,有的线索初查如不能快速行动及时出击,一旦贻误战机,可能出现初查对象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毁证、串供、作伪证等行为,这为初查顺利进行增加了障碍,因而,与被查对象斗智斗勇的同时,应以快速出击占据主动来攻破防线。如我院在查办金台区公安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乔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时,从侦检部门一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介入事件调查,及时掌握了乔某在看管重要毒犯时脱岗的主要证据,并收集了有关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和法律法规等书证,取证后的当天研究立案,并采取了相应的侦查措施。该案显著特点就是行动迅速以快制胜,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等敏感部门的突发性案件,不动则已,一动手就必须马上把案立起来,使得对方部门、上级领导尚未反应过来,说情者、干预者未来得及行动前使案件先期立起来,其后剩下的只是如何处理的问题,而不存在案件立与不立的问题了,否则就会陷入工作被动。
有的反渎案件初查时行动迟缓,可能会造成重要证据的灭失。如查办刑讯逼供案,受害人身体表皮伤等伤情鉴定问题,拖延时间过长不利于受伤部位的医学鉴定,势必造成重要证据不能及时获取,影响初查效果。
二、多向思维由点到线
审查书面材料制定初查计划,不能局限于材料反映什么我们就查什么,应促进线索多方位辐射,拓宽视野以点带线。如我院初查中发现,金台区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受好处滥用职权,对处罚对象低于法律底线罚款,致使罚没款大量流失问题,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整个技监系统进行有关方面材料收集,发现和掌握了市技术监督局在处理一批劣质成品油问题中,滥用职权行政不处罚,以赞助费名义收款10万元的重要事实。从一件线索牵出另一件线索,以点带线促进有价值线索滚动循环。
初查注重以点带线之外,还应重视以线盖面。从反腐败高度审视,反渎案件和反贪案件存在一定共性,都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只是区别于给国家造成损失后的去向问题,贪污贿赂的本质就是滥用职权,二者相互链接,因此,办案实践中二者的线索初查可以相互转化利用,共同促进提高。
三、转变观念经营线索
以快制胜并不是所有反渎案件初查的最佳途经,还应当结合不同线索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快慢缓急,区别对待,有的宜于直接初查搜集证据,有的则要转变观念注重线索的长期经营谋划。例如,在办理金台区林业系统窝串案中,我院对该线索经过长期筹划,瞅准时机由反渎、反贪两部门联合行动,确定初查方向,展开外围调查,使涉案当事人受到强大心理威慑,被迫主动投案自首,从该线索当中立案3件3人。
若长期经营有价值线索,怎样处理与线索初查限期回复之间的矛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侦查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应在1个月将初查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接到上级院移送材料,应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院。便宜作法就是对线索按期回复,再长期经营,条件成熟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再展开初查。
四、提前介入勘查现场
反渎案件与反贪案件初查方式基本相同,但有些反渎案件出现案发现场,涉及出现场斟查取证,办案实践中,对及时介入事发现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认识不够到位的地方,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一因多果”特征,由事故引发的危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依照“由果导因”逻辑关系,逆推确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就行了。但要利于侦查阶段充分收集罪证,达到“立得了,诉得出”的目的,现场实地勘查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在介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受虐现场,所发现、固定的痕迹证据,在证实犯罪和锁定证据链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若不能出使现场及时提取有效物证,仅仅依靠事故调查组移送案件和证据,其相关材料利用价值不高,这些材料还存在后期诉讼阶段证据转化问题,因此,运用现场勘验检查措施进行初查十分必要。
检察机关接到发案单位报案或从别的渠道得知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提早派员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首先向现场见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掌握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情况,然后对一些痕迹物证进行现场拍照或录相,有条件的应提取监控录像资料,如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故现场。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为下一步确定事故原因和性质,明确有关人员罪责奠定了基础。
当然, 除了注意上述几个方面问题之外,秘密初查严格保密制度同样须引起重视,初查过程中以不暴露初查对象、初查内容和意图为目的,否则就会变成公开调查,人为地增加阻力,使初查工作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