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闫斌丽
内容摘要: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在办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民事纠纷 伤情鉴定 提取证据 固定证据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占的比重较大。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为了办好这类案件,现就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大家商榷:
一、划清罪与非罪
目前比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界限。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伤害罪是一个结果犯;对于只有伤害故意,伤害预备和一般的伤害行为,未产生伤害结果,也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有伤害行为但只造成轻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也不要以犯罪处理,可以作为自诉案件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由于伤害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虽然造成伤害,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从案件的起因、社会的影响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各方面综合起来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不作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1.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被伤害人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有悔过表现,愿意或已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2.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打斗,各有轻伤,但双方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3.因家庭纠纷而伤害家庭成员的,情节较轻,事后被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4.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此人的故意,因失误(间接故意)致人轻伤或者误伤亲友的,事后积极抢救、赔偿损失,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而致人重伤、死亡的。
总之,对于一般伤害案件的定性,必须根据伤害案件的特点。在确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及伤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分别认定,采取各种手段处理。
二、注意实行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犯罪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健康、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但是伤害案件的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宽。因此,处理时特别注意政策、策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行凶杀人和私仇报复伤人和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伤害案件,要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2.对属于群众性、宗族性有多人或全家成员参加的共同伤害案件,处理时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分清罪责,多种发落的原则。重点处理组织策划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直接行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人。对其他参与人员可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本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的责任、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3.对于在治安、税收、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属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处理时要注意前因后果,分清是非,公正合理。一般地说,如果双方仅属纠纷争执,或者偶尔动手打人,并未造成伤害结果的,不要轻易追究刑事责任;管理者伤害被管理者的案件,如果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情节的,处理时要注意防止以不正当理由轻纵罪犯;被管理者伤害管理者的案件,如果不具备 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处理时要防止不适当的加重处罚。如果属妨害公务的伤害行为,应从重处罚。
4.对于在案件的起因上是被害人有过错的,特别是有的被害人开始是挑衅者,甚至先动手打人,行为人开始有理,但由于一时气愤把人打伤,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理。
5.对于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备其他从轻情节。如主动抢救、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确能认罪悔改的,处理时也可考虑适当从轻。
总之,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区别对待。
三、认真甄别伤情鉴定
伤害案件是结果犯,而伤情鉴定是认定 被害人伤势,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办理伤害案件必须认真审查伤情鉴定,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实事求是。
〈一〉是要正确认定伤情。防止把无伤说成是有伤,轻伤说成是重伤,或把有伤说成无伤,重伤说成是轻伤。要正确掌握刑法95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所谓“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主要是区别于对人体各部位特定器官的 伤害而言。并带有综合性、遗留性的特征。如灼伤、冻伤、电伤,给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因受暴行恐吓、刺激,造成无法治愈的精神失常等等。人身健康离不开人体器官。因此,从危害后果看,可以比照第一、二项的规定的危害程度。在区分伤势时,应以受伤当时肌体损伤情况为主。结合损伤愈合后情况,全面分析。同时,要注意审查医药费是否真正用于治伤,不要把医药费用的多少作为判断伤势的依据。
〈二〉是各种证据要互相印证。伤情鉴定必须同其它证据相吻合。
〈三〉是审查鉴定人资格。伤害案件应由法医或同本案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具有正式医学职称的医生,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四〉是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伤情鉴定有疑问时,应对伤势鉴定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鉴定。
〈五〉是被告人或被害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
四、及时提取证据、固定证据
因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只有伤情鉴定出来后,才能认定其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而伤情鉴定必须待被害人出院或治愈后才能进行,这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及时提取固定证据,对以后的定罪量刑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是做案凶器如不及时提取,一旦灭失,对凶器上的血迹鉴定就无法进行。也失去了本案的物证。
二是证人证言及时提出,当时发生的伤害行为,作为证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清楚地做出陈述。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去取证,事过境迁,势必与当时的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对案件的认定就不能客观、全面。
五、认真审查被害人陈述
作为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人身健康受到了侵害,对被告人狠之入骨,夸大陈述。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大肆渲染、把轻伤说成重伤。或与被告人认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把重伤说成轻伤,有罪说成无罪。所以,对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一味的全盘接受,应与本案的其它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来证实犯罪。
六、立足于解决矛盾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除个别的是突发性案件外,大多数案件在发生以前就已存在较深的矛盾。尤其在农村,有的甚至世代积怨,矛盾早已暴露,由于调解不力、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而造成伤害案件,案件发生以后,又会引起各种新的矛盾。因此,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持“冤家易解不易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有的案件矛盾解决了,可以不捕人,有些案件非捕人不可的,也必须把矛盾解决好。特别是对于群众性闹事案件,要在平息事态的基础上再处理人。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解决矛盾的方法也不一样。一般地说,办理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被告人,着重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之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对被害人,主要是向他们说明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作用,使他们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对于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过错的被害人 ,应给于适当的批评教育;对于被告人的有理部分,也应予以适当肯定,特别是对于从轻处理的被告人,必须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足够的认识,并能真诚悔改,主动改善同被害人的关系,防止草率了结,遗留祸根。
二要做好当事人亲友的工作。教育他们相信政法机关会按照政策、法律办事,作出公正处理,要求他们采取正确态度,缓和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三要对那些因被伤害,同时受到经济损失的被害人,要注意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起诉时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防止因经济问题引起新的冲突。
四要通过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从而把更多的纠纷案件,清除在萌芽阶段。
五要加强基层综合治理机制和调解组织建设,综合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主要体现在犯罪的预防和民间纠纷的化解上;基层综合治理机构要注意和相关政府部门保持横向联系,在一个辖区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落实专职调解人员制度,划分不同区域,从层层到块块,做到责任到人,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优化综合治理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关系,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