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至二00七年金台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组织、强迫卖淫案9件31人,其中二00三年至二00五为0件0人,二00六年为3件11人,二00七年为6件20人。详见一下数据表:
组织、强迫卖淫罪 同比率
二00三年 0 0
二00四年 0 0
二00五年 0 0
二00六年 3件11人
二00七年 6件20人 100%、81.82%
一、五年来组织、强迫卖淫刑事案件的特点
1、移送案件数量从2006年起呈现急剧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5年均为0件0人,而2006年为3件11人,2007年为6件20人。
2、涉案人员年龄愈来愈呈年轻化:青少年人数为23人,占总人数的74.19%(其中未成年人为9人,占总人数的29.03%);如:2007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18岁)采用殴打、语言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女青年张某先后在宝鸡市“新东方”休闲会所、宝鸡饭店“唐浴宫’,洗浴中心、中环宾馆、“流金岁月”歌厅等处卖淫,所得卖淫赃款被李某强行占有后挥霍。期间因张某不愿卖淫,李某伙同李某某(17岁)、刘某某(19岁)等人(另处)在市中山东路“百姓旅社”10号房内手持砍刀、笤帚对其进行殴打,张某因不堪忍受,于2007年7月26日逃脱,2007年7月28日凌晨被李某在网吧找见,强行带回“百姓旅社”,再次持砍刀对其进行威胁,当晚张某乘李某等人熟睡之机跳窗逃出后报警。本案中被告人均系青少年。
3、从犯罪嫌疑人职业情况分析:个体老板4人(均经营美容美发或浴足),城镇无业人员2人,在校学生1人,其余均为无业农民(村民)。如: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强迫卖淫案,朱某某系某“美容美发厅”老板,由于经营不善便打起了歪主意,于是朱某某伙同王某某等四人经事先预谋,于二00六年三月十日凌晨,雇车去眉县汤峪,在“太白人家招待所”采取“包夜”的方法将何某某、王某带至“民族旅社”,王某某、姚某某和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将二人骗至宝鸡市区,强迫何某某、王某在宝鸡市上马营某美容美发厅和宝鸡市大庆路“铁苑”宾馆及“电苑”宾馆多处卖淫。该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系宝鸡市上马营某美容美发厅老板外,其余被告人均系家住农村的无业村民。
4、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多发生文化娱乐场所。由于色情行业屡禁不绝,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或容留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等,就很容易聚集到卖淫人员,进而甚至发展成为卖淫场所,这些场所也为强迫卖淫犯罪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二、该犯罪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
1、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怪。犯罪嫌疑人中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认为不是犯罪,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再则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所犯罪行,不一定被侦破、被抓获。因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2、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偏差。过去,人们崇尚勤劳致富,只要你付出了努力,即使很穷,也穷的光荣,而如今很多人的价值观则是“金钱至上”、“笑贫不笑娼”,只要你富了,至于是通过什么途径富的,则很少有人过问。才出现了诸如以开美容院、招待所、以及歌舞厅等为名而从事卖淫活动的勾当,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发财梦,他们不惜以身试法。如:2007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容某以开办"浴足中心"为幌子,预谋寻找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以网友身份用介绍工作为借口,从西安灞桥区骗来女中学生路某到"浴足中心",由容某组织路某等多名小姐在宝鸡市佳庆宾馆、中环宾馆等客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3、对组织、强迫卖淫打击不力。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经常只是简单的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有钱的罚些钱,没有钱的就治安拘留,而很少作为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更有甚者,有的明知已构成犯罪,却还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罚。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04年底,在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美容美发厅”,先后招聘卖淫小姐从事卖淫从中牟利,曾于2005年1月24日、2007年7月4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仍不思悔改。2007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刘某某、杨某某在其店内、租住房内卖淫从中牟利。
三、预防与打击的对策
1、加强对各种组织、强迫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从思想上、工作上高度重视对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此作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来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就要立案查处,决不能被各种外力因素所影响,不能为了所谓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的整体效益,从而放纵这类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助长组织、强迫卖淫等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良好风气。
2、加强对酒店、饮食服务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扫除卖淫、嫖娼赖以生存的土壤。综治部门应把治理卖淫嫖娼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协调各个执法部门,研究制定一个较完整的整治方案,强化对饮食服务业和文化娱乐等场所的管理措施,健全防范机制,净化社会空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采用多种渠道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要远离“黄色”场所,要积极主动检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分子,自觉同此类犯罪行为作斗争。
3、加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的主体。针对当前年轻化、社会闲散人员成为组织、强迫卖淫犯罪的主要成份的特点,就要加强对年少人和无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要结合普法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教育方式,教育广大公民知法、守法,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教育他们要善于分辨是非,要正确把握自己的人生,做一个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新型公民。
4、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侦查监督和公诉权,严厉打击此类刑事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做到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对量刑畸轻的该抗诉的要依法抗诉,确保严打高压态势,为净化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作者:吴天河
单位:金台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