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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06-12-01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陈梅

内容摘要:贿赂案件证人翻证的原因主要是由证人自身的原因和案件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为有效遏制证人翻证,检察机关应当从全面收集证据;建立有效证人保护机制,加大对伪证、包庇、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证人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来有效的遏制贿赂案件证人翻证现象。

关键词:贿赂案件 证人翻证 原因对策

贿赂案件中行贿人通常是最重要的证人,其证言在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在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下,贿赂案件中证人翻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影响了对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而且还使一些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难以定案。因此,笔者就贿赂案件证人翻证的主要原因,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证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一是由于惧怕心理而翻证。证人作证后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朋友的威胁、恐吓及证人害怕受到报复等心理的影响而翻证。二是迫于情面而翻证。这些证人多数同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就较熟悉,有的甚至是多年的朋友,这类证人出于私情和碍于朋友的关系,考虑到如实作证后其证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深感只有推翻自己的原来真实证言才能拯救犯罪嫌疑人,于是和犯罪嫌疑人互相串通,干扰诉讼。如刘某受贿案,就是因为主要证人在法庭上当庭翻证,而致该案搁浅。三是受利益驱动而翻证。这类证人由于受到过犯罪嫌疑人职权的“恩泽”或者相互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在事发后又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朋友的利诱、贿买,出于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维护关系而翻证。

2、客观方面的原因。

(1)侦查阶段收集、固定的证据存在瑕疵。一是对间接证据收集不全面,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有些侦查人员认为贿赂案件只要行、受贿双方交待了受贿事实,退出了赃款,受贿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节供证一致,就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是否是活动经费以及赃款的去向不做深究,为翻证留下了隐患。二是对新生证据没有补充收集。对于翻证后产生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核实,查清真象,错过了新生证据调取的有利时机,增添了办案难度。

(2)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是部门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或是因为“权”、“情”的干扰而造成,这类案件的久拖不决,使证人对如实作证产生动摇,认为既然不好定罪,自己何必得罪人,因而翻证。

(3)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回到正常的社会环境,嫌疑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供述,在容易出现反复的情节上与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唆使证人翻证。

(4)对徇私枉法、包庇、伪证等行为打击不力。一是对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传递消息或安排亲属私自会见案犯,进行串供、翻证等行为打击不力。二是对证人故意作伪证包庇贿赂案犯的行为打击不力。三是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居中串通,暗示或教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找证人翻证等行为制止、打击不力,使证人翻证有恃无恐。

二、遏制证人翻证的对策

1、树立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

证据是定罪的基础。案件质量的高低,在于主要证据的证明力,在于有罪证据体系的完整和封闭,在于证据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等。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无论单个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凡是被采用做为定案根据的,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基本特征。一是收集审查证据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审查证据。二是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诉工作,尽快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不给行、受贿人及其亲属提供串供、翻供、翻证、订立攻守同盟、销毁隐匿罪证的时间和机会。三是加大对新生证据的收集、固定。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想推翻原供述,掩盖犯罪事实,必须要找到相关人员,编织一个自认为严密的翻案网络,要撕破这一网络,必须全面调取新生证据,找准合适的切入点,攻破薄弱环节,从而瓦解整个翻证、翻供体系。如我市原工业学校校长谢某受贿案,在公诉阶段,该案一名行贿人将送给谢的5000元贿赂款,翻证为是送给谢父亲过逝的“礼金”,谢亦作相应供述。经调查,谢与该行贿人是在工业学校搞工程建设时才相识,之前并无交往,更无经济往来,行贿人将此款送给谢后,其施工单位还对该款作了帐务处理。案件侦查终结后,谢的律师找到该行贿人,给其暗示让他“拉谢一把”,因此,行贿人才作了上述虚假的证言。由于对证人翻证后新生的证据收集的及时、准确,不仅使谢某收受的5000元贿赂款被法院认定,而且还粉碎了谢某和律师妄图借个别行贿人翻证,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2、询问证人认真细致,关键证人同步录像。一是询问证人要认真细致,语言规范,对容易出现反复的情节,认真核查,堵塞缺口,使证言既客观真实,又逻辑严密,并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链条”。二是对于关键证人在询问时,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将证言固定为有声、有形的视听资料。录像可以真实再现证人在接受询问时的表情、体态等情形,增强了证人证言的说明力,同时也体现了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无滥用强制手段等违法行为,在另一侧面上,也杜绝了证人翻证的借口。

3、适用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的连续性。在决定立案后,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捕措施,往往对案件突破起着关键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证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迫使他们如实作证。通过内外隔离的方式防止相互串通翻证,是确保贿赂案件顺利侦诉,遏制证人翻证的有效手段。

4、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对作伪证的人视其危害程度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证人保护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证人一旦因外界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不能或不敢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无疑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如实作证遭受威胁、殴打、打击报复而不敢或不愿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整个诉讼中,司法机关都应当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保障,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责任两个方面。只要出现对证人侮辱、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情况,司法机关就必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伪证、包庇和徇私枉法等妨害司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来保障贿赂案件的正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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