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蔡蔚林
内容摘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应当加强宣传,发掘案源,科学设置机构,形成打击合力,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强化 渎检工作 思考
当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大惩治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渎检职能?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渎检工作:
首先,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清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进程,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的政府和形象,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有的甚至有之过而不及。因此,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案件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渎职侵权检察前身是法纪检察,设立时间不短,但相当群众对其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渎检部门应把握“新标准”颁布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了解渎检工作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墨守陈规坐等办案“等米下锅”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侦查人员应有捕捉有价值线索的职业敏锐性,在社会日常接触中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找线索,从社会热点问题,如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国有企业转制,证券市场等犯罪高发区收集罪案信息。
第四,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渎检工作位置前移,纳入反腐败总体格局,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置上给予一定保障和倾斜。结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三类案件,加大打击力度,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要机构升格,科学设置。目前高检院和部分省、市已将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检察机关查处渎检案件一直相当薄弱,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这其中,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名称不统一,力量配备一再弱化是直接原因,所以说,机构更名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更具合法性,便于人们理解,即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顺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势在必行。另外,针对法律规章上的漏洞,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做好法律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司法解释工作,使立法工作适应当前渎检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在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