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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责任认定的缺憾

发布时间: 2006-12-01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波 容强


内容摘要: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仅仅“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是不全面的,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相侼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即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也要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做到原因和结果的统一性,与法律的规定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起来,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键词:交通肇事 损害结果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一条的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此规定,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条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最低条件是同等责任)。根据解答的规定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发生事故的大小和责任的结合,即责任大的要求的事故的损害程度小,反之责任小的要求的事故的损害的

程度则大,因此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责任的大小就构成了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分五种类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中只强调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忽视了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原因,即造成损害的过错严重程度。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一个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由其它一个或多个行为引起的,而且其它一个或多个行为必然引起这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要由引起它的一个或多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甲、乙两辆摩托车相撞,甲系占道行驶,乙系正常行驶但未带头盔,结果甲、乙两人同时倒地,由于甲带有头盔经过短暂的治疗便康复出院,而乙由于未带头盔造成颅骨损伤而死亡。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没有责任。很显然甲占道行驶对事故的引起负全部责任,乙未带头盔并不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所以乙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是对于乙的死亡责任如何划分?责任认定书中只字未提。很显然乙的死亡是由双重原因引起的,即甲的占道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和乙的未带头盔造成颅骨损伤而死亡,而甲带了头盔只经过短暂的治疗便康复出院,因此乙的死亡由甲承担全部责任于法理是讲不通的,乙的死亡与其自身未带头盔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些规定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仅仅“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是不全面的,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相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什么样的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重大事故?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也就是说因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所以发生重大事故,这里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里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应是所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形而不仅仅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形,即包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事故的发生也包含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仅仅以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与法律的规定是相佐的。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即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也要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做到原因和结果的统一性,与法律的规定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起来,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增加对发生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我们的社会是个有序的社会,存在于这个社会的人都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我们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在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机动车的要求、驾驶人员的要求、机动车行驶的要求、非机动车行驶的要求和行人行走的要求,这些规定要求人们共同去遵守,没有例外,这样才能避免事故和损害的发生,当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排除在外的,不过这样的事件是稍有少只,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是和人为因素有关系的,即违章,因此凡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接受惩罚,违反什么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不应有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不承担责任的,否则我们的法律会变成一纸空文,法律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造成事故损害的扩大,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我们的法律规定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既然有规定就要执行,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难以得到保证。

增加对发生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

任何法律都是公民自觉遵守和违反了应受惩罚性的相统一,自觉遵守是基础,应受惩罚性是保证,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一定的科学程序进行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不接受惩罚对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公,对违反者也起不到警示作用,在社会上会造成负面影响,对这样的法律、法规人们会当成一种可有可无的儿戏。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们的法律、法规都是好的,都具有科学性和严密性,现今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一部分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失去了作用,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更应客观、全面,提醒人们警钟长鸣,时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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