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三年多来坚持把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作为出庭公诉改革的重点。工作中积极探索克服困难,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大胆摸索法庭审理新方式,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简化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该院共出庭支持公诉449案747人,适用简化审理59案94人,占出庭总数的13.14%,庭审平均时间由3小时缩短只至1小时,案件质量达到“三无、一少”,既无无罪判决、无定性不准、无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上诉少。该院牵头起草的《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办法》被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司法局联合转发推广,该院公诉工作连续三年获全市第一,全院工作连续三年被省院、高检院评为模范检察院。他们办理简化审的具体做法是:
一、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方式改革
2002年初,该院针对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诉人员少,公诉压力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开始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法庭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探索。改革初期,由于认识不到位,干警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思想顾虑,一是庭审方式改革虽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些检察院也做了试点,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怕有违法之嫌;二是简化庭审内容,怕有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之嫌;三是改革力度太小怕有标新立异出风头之嫌,改革力度太大又怕有投机取巧应付庭审不负责任之嫌。针对干警中存在的重重顾虑,该院采取了各种方法增强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首先,慎重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盗窃案件进行试点,通过试点使大家切实感受到,在庭审中通过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简化讯问、证据出示、质证、辩论等内容,庭审效率明显提高,原本需要4个多小时的庭审仅用1小时就全部结束,以实际效果增强大家积极改革的功力。其次,及时征求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他们回答说“简化后的庭审不但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反而因为公诉人将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使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更加清楚和明白,更有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发挥”,这一回答给他们继续改革吃了定心丸。最后,他们主动邀请上级院和兄弟院观摩指导,取得上级院和兄弟院的大力支持,总结的经验材料被市院转发推广,更为他们积极改革增添了信心。2003年3月《意见》的出台,使普通程序庭审方式改革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从此他们改革的底气更足了,改革的步伐更大了,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道路上走出了成功的一步。
二、统一认识、把握原则,正确理解贯彻简化审的目的和要求
《意见》的试行给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简化审的适用条件、案件适用范围、简化的具体环节、以及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较明确的界定,但对什么是简化审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和定义。为了统一干警对简化审的思想认识,准确理解、正确执行《意见》精神,公诉科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广泛收集网络、报纸、刊物上的相关文章,组织集中讨论,统一简化审的认识,从思想上达到两个明确,即一是简化审是对刑事普通程序部分庭审内容的简化,是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义,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及控辩双方的共同意愿,在庭审中省略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的刑事普通程序;二是简化审不是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不是设立新的庭审程序,而是对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科学化操作进行改进,应该是一种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方式或技巧。因此简化只是对庭审具体环节中部分内容的简化,而不是庭审环节的简化,简化只是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上的简化,而不是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的简化。
在对简化审有了明确的统一认识后,为了保障简化审的顺利实施,他们提出了简化审改革应着重把握的三个基本原则:依法改革创新的原则、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改革创新的原则要求在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有任何突破,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可灵活处理的问题,积极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原则要求庭审方式改革既要着眼于程序公正,也要保障实体公正,既要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职能,增强庭审作用,又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庭审方式改革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要在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充分行使的前提下,减掉不必要的内容,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决不能单纯为了提高效率而损害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三、大胆探索采取多种方法规范简化审的内容和程序
金台区院认真结合《意见》的要求,大胆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重视从把握案件适用条件、大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灵活掌握庭审简化内容、强化审判监督能力、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简化审。
(一)准确把握案件适用条件,保证简化审取得良好效果。
对《意见》中明确规定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的条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从五个方面去准确把握。一是通过对案件的严格审查,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犯罪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二是认真分析被告人的认罪过程、认罪程度,反复比较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的供述,从中选择供述较稳定、悔罪态度较明显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三是从被告人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被告人虽对指控罪名不承认,但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案件大胆纳入简化审的范围。四是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时的对抗和侥幸心理,往往会在开庭审理时消解,表现出一种对指控和审判的认可,针对被告人的这种独特认罪规律,他们将在该阶段认罪的案件,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及时建议法庭适用简化方式审理,体现检察机关的主动性。
(二)大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为简化庭审内容提供保障。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但对控辩双方证据交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该院在严格遵守刑诉法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探索与尝试,为庭审中示证、质证的简化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借鉴西方国家辩诉交易中证据交换的做法,另一方面严格遵守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后,积极与法院和辩护律师沟通、联系,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庭审理前公诉方将指控证据和辩护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交换,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不再予以详细出示和质证,法庭当庭予以认证;对控辩双方存在不同意见的证据,则在开庭时进行详细出示、重点质证,便于法庭能够当庭采信和认证。这种方法即不影响审判时居中裁判的地位,同时又能突出庭审重点,提高示证、质证的效率和质量。
(三)赋予公诉人庭审内容简化权,确保简化审灵活运用。
在庭审简化内容上,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和庭审发展情况,赋予公诉人员灵活掌握的权利。一是法庭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同起诉书一致的,宣读起诉书时可以只宣读认定的犯罪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和适用法律等部分的内容。二是讯问时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异议的问题和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如主从犯、自首、立功、累犯、未遂、中止等进行重点讯问,对无异议的事实简单讯问其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即可。三是出示证据时除对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全面出示的证据予以详细出示外,其余证据均简单说明其来源和证明事项即可。四是在质证时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采用统一质证、一事一质、一罪一质或一组一质的不同质证方法。(单一犯罪案件采用统一质,多事实案件采用一事一质,多罪名案件采用一罪一质,证明事项相同的采用一组一质。)五是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对引言部分简要说明公诉人身份、出庭公诉职责即可,对法律依据不再逐一列举;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庭调查情况,重点针对行为的危害程度、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等控辩双方存在不同意见的部分详细发表公诉意见。自由辩论中只对新的观点、理由和与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情节进行答辩,对其他与定罪量刑影响不大的问题省略答辩。
(四)加强审判监督,保证简化审案件质量。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途径。出席简化审庭审时不能只将注意力放在简化上,而应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能力,及时纠正庭审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圆满完成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任务,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的质量。因此,他们除了赋予出庭公诉人对简化内容的灵活掌握权外,还赋予公诉人在出席简化审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当庭翻供或不认罪以及被告人、辩护人对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情况时,及时建议法庭停止适用简化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权,增强公诉人庭审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适用简化审后,人民法院在量刑中未体现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积极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予以提出。通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五)规范简化审制度,保证简化审正确、顺利实施。
改革创新必然需要更新观念,突破过时的不适宜的规章制度、习惯做法的束缚。但“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归宿,要建立起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以不断规范新条件下的执法行为。在试行简化审改革的初期,他们就十分注重规范化建设,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通过制度建设,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规范简化审工作。其中重点对简化审建议的决定权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主诉检察官、科长、主管检察长对案件决定权限的分工,赋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简化审建议的决定权。二是对决定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制作了统一的适用简化审建议书,随案移送法院,法院对是否同意予以书面答复,并对适用简化审的案件由内勤统一编号发文并记录在案,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三是赋予公诉人对庭审简化内容的灵活掌握权和庭审中停止适用简化审的建议权。
四、扩大简化审的效果,推动公诉工作整体进步。
三年多的简化审实践,使金台区院公诉科尝到了甜头。实践证实,简化审在发挥庭审功能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尊重被告人审理方式选择权减轻诉累,促进公诉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金台区院积极探索简化审,从内容和程序上不断改进和规范,受到了上级公诉部门的肯定,市院专门在金台区院组织召开了简化审庭审观摩,并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转发了他们的经验,这一做法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1、简化审理改变了过去将大量庭审时间花在诉讼双方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证据进行繁琐举证、质证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没有时间充分展开,控辩双方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合议庭内心确认的现象。通过对庭审内容的简化,使得庭审有简、有繁、有详、有略,更加突出了庭审的重点即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并且在庭审中控辩双方有充裕的时间围绕庭审重点,充分阐述各自的不同观点和法理依据、事实依据,使合议庭能够产生内心确认,为当庭认证宣判奠定了基础。
2、通过对庭审内容的简化,庭审时间由过去的平均3小时缩短至现在的1小时左右,当庭宣判率由过去的10%上升至现在的50%,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使检察人员节省时间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效缓解办案压力。同时由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诉率也不断下降,基本没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有机统一。
3、他们在建议适用简化审之前,严格按照规定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意见,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体现了对被告人审理方式选择权的一种尊重,同时也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有利于认罪被告人通过选择简化审理的方式,从长时间的诉讼等待中解脱出来,从而减轻诉累。
4、在简化审中赋予出庭公诉人员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对公诉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实行简化审的案件一般都要求当庭认证证据和当庭宣判,这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要熟练掌握案件事实,灵活运用案件证据,深入领会立法意图,强化语言表达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通过简化审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该院公诉人员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法律理论调研的热情不断高涨,理论调研在全院处于领先地位,调研文章多次获得市级理论调研优秀论文奖。公诉业务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公诉队伍整体水平和能力得到较快提高,公诉工作连续三年获全市第一,在全省公诉人辩论赛中连续两次获得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