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是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随着这部电影的热映,道路交通安全再次被公众广泛关注。交通肇事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不仅危及交通运输安全,而且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肇事后逃逸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然而总有些人心存侥幸,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马某某打算去镇上逛逛买些东西,走路有点远,怎么去呢?马某某的目光停留在了自家后院的二轮摩托车上。没顾上多想,马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着儿子从网上买来的这辆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的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周,驾驶不当与前方同向步行回家的曹某某(75岁)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马某某未对躺在血泊中呻吟的曹某某进行施救,反而骑车一跑了之。回到家中,又与其子一起将肇事车辆损毁后掩埋于自家后院,并将柴火堆积在上面掩人耳目。被害人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日后,马某某因怕侦查机关入户盘查,又到外甥梁某某家藏匿。侦查机关经过16天的逐一排查,最终锁定马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其外甥家将马某某抓获。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肇事现场留有的片状、点状血迹中检出的人血,均与马某某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近日,经陈仓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仓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针对马某某儿子及其外甥梁某某是否涉嫌包庇罪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尊重生命,遵守交规,切勿违规驾驶。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切莫心存侥幸,意图逃避法律追究,逃逸不能逃掉应承担的责任,相反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向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好心”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