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贼被反偷”?似乎只在电视剧里看到过,但万万没想到现实当中也存在。
近日,由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盗窃一案,就上演了一部“贼被反偷”的闹剧。
2019年11月28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因没钱上网,遂乘车来到宝鸡市陈仓区某镇的街道寻找盗窃目标。经过一番踩点,张某锁定了某星商店,便持一根细钢筋将某星商店的门锁撬开。除了抽屉里三百元现金外,张某还将柜台上二十多条香烟装进一个大箱子带走。
走出没多远,张某发现路边有一个监控,他因害怕被监控拍下,于是将偷来的一箱香烟放在路边,自己到路对面背对监控处将偷东西时穿的外套脱掉扔进了垃圾桶。意外的是,当被告人张某返回路边时,他偷来的一箱香烟竟然不翼而飞。
经鉴定,张某盗窃价值共计5220元。最终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本案显而易见属于盗窃既遂。至于“贼被反偷”的闹剧,则属于盗窃既遂后发生的事情,应当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属于何种犯罪,然后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