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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他人银行卡 微信转账触刑律

发布时间: 2020-01-15

  趁朋友不备之际,偷将其银行卡绑定到自己微信中,再将卡内钱款转给自己后挥霍,本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却很快被警方捉拿归案。近日,千阳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坑”朋友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2019715日晚,陈某某聚会后来到朋友胡某某家中,趁胡某某不备,将其银行卡卡号拍照,再假借用胡某某手机拍视频为由,从胡某某手机中获取短信验证码,成功将胡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继而通过该微信将银行卡内共计5500元现金转到自己另一微信,再提现到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之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胡某某发现卡内钱款被盗后遂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网络犯罪看似隐蔽性强,但也基于高科技技术,此类犯罪均会留下相应的犯罪痕迹,不要觉得自己做的神不知,鬼不觉,也许不会被人发现,便心生邪念,心存侥幸,最终以身试法,毁了自己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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