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三定”方案,现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具体职责公示如下:
1. 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职责;
2. 依法对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3. 负责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4. 负责生态环境“四大检察”业务对下指导工作;
5. 针对生态环境检察履职中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6.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扩大生态环境检察影响力,提升民众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