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意定监护的最大特点是,绝大多数被监护的成年人都曾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监护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因此,能很好地适应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身心障碍增多的形势要求。
——意定监护是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确定监护人,相对于法定监护规则具有优先效力。
——意定监护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之时,被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合同监护人,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不包括配偶。因为配偶是法定监护的第一顺位,无须通过监护合同指定其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