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开庭审理,凤翔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讯问现场情景再现
......
检察官:窦某,你为何要酒后驾车?
窦 某:因为有烦心事,我想喝酒能好一些......
检察官:你是否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窦 某:知道,但我想我不会出事......
检察官:你现在如何认识?
窦 某:我很后悔
......
*犯罪现场情景再现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窦某酒后驾车行至县城西区某路段,因避让不及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并撞伤路边站立的李某。经鉴定,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0.99mg/100ml。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友情提示
不管你的路有多苦,擦干眼泪告诉自己不准哭,我想说酒后驾车真的是个错误,愿我的案卷里没有你的哭诉......
敬畏生命,拒绝酒后驾车!
如果现在的你烦了,累了,请听歌曲《不管有多苦》,千万别再酒后驾车哦 !!!
文字: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