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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有益】《民法典》之“连带责任保证”改为“一般责任保证”

发布时间: 2022-09-14

  生活中,经常有“好朋友”“好哥们”“好亲戚”让你帮帮忙在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个字,还郑重的告诉你:“别担心,只是签个字而已,没有什么后果”。可是,事实果真如他所说吗? 

    

  当然不是!《民法典》出台以前,按照《担保法》第19条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取的推定规则是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你真帮了这个忙,一旦签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话,可能导致你倾家荡产、夫妻离婚等,甚至被执行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从后果看,这一规定显然对一些粗心大意、缺乏法律知识的保证人过于严苛,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的债务。因此,我们对担保的行为一定要慎重。 

    

  所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将推定保证责任的条文与《担保法》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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