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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贩卖他人实名制手机卡被起诉

发布时间: 2020-10-14

   为了谋取利益,通过发放赠品的方式在农村引诱他人办理实名制手机SIM卡,再利用办卡时拍摄的客户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在他人名下办理多张手机SIM卡,并作为商品出售。近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被告人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微信昵称“节节高”的被告人赵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赵某某以每张110元到120元的价格收购实名登记手机卡,随后便联系X龙购买实名登记手机卡并答应将挣来的钱平分。X同意后即向在宝鸡市西凤路一家通讯店修手机的王某某表明需要购买实名登记手机卡,王某某又将此事告知案发时系宝鸡市西凤路一家通讯店员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雇佣他人在农村以办卡发礼品的方式在他人名下办理多张SIM卡,并卡以每张60元的价格先后售卖给刘某某95张,刘某某将购买的手机卡以11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赵某某等人牟利,赵某某再以每张卡加价30元出售牟利。其中出售的两张卡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目前造成被害人损失六万余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个人在办理需要身份证明的各项业务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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