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关系中,夫妻关系无疑是最亲密关系之一。在法律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因亲密关系变得很难辨析,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在法律实务中都如何辨析夫妻共同债务吧。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01
夫妻双方合意规则
该规则也称为:“共债共签”规则,对于夫妻一方的单方举债,只要该债务被夫妻双方均承认为共同债务的,无论事前承认还是事后追认,应当一律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而无需考虑适用其他规则。
02
家事代理的推定规则
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单方面举债,只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无论是否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注意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03
共同生活生产的用途规则
实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消费,保障实现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婚姻家庭的重要职能。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举债,既涉及夫妻内部经济关系,也可能涉及夫妻外的第三人的外部经济关系。共同生产生活的用途规则正是根据债务用途来认定债务性质,以追求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安全价值。
04
内外有别的举证责任规则
对内,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