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权属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登记的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系占有委托物(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2.动产的(直接或间接)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如何理解受让时为善意呢?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另外《民法典》物权编解释还规定了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民法典》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特别提示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应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