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多数”并不是要求一定是现实的多数,也包含潜在的或者可能的多数。即使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行为具有随时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则当然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反,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除了使得该被害人受到危险或损害外,并不具有向危及第三人扩展之现实可能的,则并不具有“公共”意义,因而也不得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必须进行客观的判断。即,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作为判断点,立足于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行为本身是否包含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界限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盗割正在通电中的电缆,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并非一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结论
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有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成为对其行为定性的关键。所谓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衡与安宁。罗某盗窃的为井房电线路中使用的电缆线,盗窃地点也较为偏僻,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其他后果。因此,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法条链接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