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队伍建设 > 说案释法

城固:变声器分饰三角,“帮办”保障房诈骗84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2-26

 导语 

  3部手机、4张电话卡、3个微信,26岁女生自编自导自演分饰三角,网购道具、办理假证、偷梁换柱诈骗30余人80余万元。  

  案情简介   

  一次偶遇:“你住这里吗?啥时候搬过来的?”  

  2017年底,在城固县城最大的安居工程保障房小区民乐家苑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在小区附近偶遇熟人被告人马某,主动打招呼问道:“你住民乐家苑吗?啥时候搬过来的?”,被告人马某谎称其有个姐姐在城固县房管局上班,能办到公租房、并且能办房产证,给她弄了一套住。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便请求被告人马某帮忙办理一套公租房,并按马某要求转给其5万元费用,王某某及其朋友熟人在被告人马某处共“办理”6套公租房,将31万元转账给马某。  

  三人成虎: “她有内部关系!有指标!”  

  被告人马某的谎言在找过她办事的人的熟人、朋友中越传越真 “这批保障房是单位自己留下给内部人的,现在要处理了,一般人弄不到”、“马某在房管局挂职呢!她还有个姐姐在房管局上班!还是个领导!”、“她有关系!有内部指标!”,不到2年时间,朋友的朋友、熟人的熟人先后共30余人找到马某办理保障房,共计84万余元,被告人马某将大部分款项予以挥霍,。  

  偷梁换柱“师傅!给我换个锁芯!”  

  被告人马某一方面利用三部手机、三个微信及变声器分饰三角,假扮“房管局姐姐”及“房管局领导”,另一方面眼看交钱的人越来越多,马某便网购多串钥匙,并办理假证件,称正在装修、办理水卡、电卡等理由搪塞“客户”,马某还找到保障房小区无人居住的毛坯房,冒充小区物业或者业主朋友,联系开锁公司更换毛坯房锁芯后,带“客户”上门看房,打消“客户”疑虑。  

  检察办案   

  2020年11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4万人民币。  

  检察官提醒  

  廉租房和公租房中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的分配出租业务由房管局保障股和公房所负责承办,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对公租房进行分配、出租。不要迷信所谓关系、门路,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