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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寻保传”】文物中的法治——从“刖人守门鼎”看刑罚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 2025-02-27

  1976年,在扶风县法门镇庄白村一号西周青铜器窑藏内出土了一件集实用性、艺术性、警示性、教育性为一体的艺术珍品——刖人守门鼎。 

  刖人守门鼎现藏于位于扶风县的宝鸡周原博物馆,通高17.7厘米,口长9.2厘米,口宽11.9厘米,重1750克,是西周中期青铜器。鼎为方体,双附耳,分上下两层。上半部分四角铸四龙,下半部分是双开门巨型的门窗,底部为四兽足。能开闭的两扇门,右门外浮雕刖足者(被砍左足)持一插关,左门有虎头关口。刖人守门鼎的上层盛放食物,下层放置炭火,可以使鼎内食物保持温度,很多游客看到刖人守门鼎都会感叹,它就像现代火锅的原型。 

  残酷刑罚的例证  

  刖人是指受到了刖刑的人。刖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残酷刑罚,指的是砍去受罚者的左脚、右脚或双脚。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五种主要的刑罚分别是:墨、劓、剕、宫、大辟。这些刑罚主要是肉刑,通过损害犯罪者的身体来惩罚和威慑他人。 

  受过肉刑的囚犯,还需要进行劳动。《周礼·秋宫·司刑》记载:“墨使守门,劓[yì]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yuè]者使守囿[yòu],髡[kūn]者使守积”。意思是说,受到墨刑的人被罚守城内的门户,受到劓刑的人被罚守关口之门,受到刖刑的人被罚守贵族们饲养珍禽异兽的地方,受到髡刑的人被罚去看守粮仓。‌ 

  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其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体系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的刑罚制度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逐渐向着结构严谨、科学人道化的模式过渡。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和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现如今,我国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执行也需要监督   

  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也开始逐步完善。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官的职权包括“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在中国最早的法律体现。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京师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官对于所属各厅及各县各监狱具有指挥监督权,同级审判厅判决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指挥执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中,也有涉及刑事执行检察的内容。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员的职责中有“监督判决之执行”。《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法》第四章“检察官之设置”,第十八条规定的检察官职权也包括“指挥刑事审判之执行”。   

  现如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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