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
2014-07-04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1.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
3.适用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
4.审理方式
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2.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3.适用程序
(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4.审理方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2)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一)申诉须知
1.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适用公开程序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案件立案审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3)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2.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形式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主要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3.听证会的组成人员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4.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单;宣布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读听证会纪律。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
(2)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或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
(3)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4)主持人对于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主持人经询问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应当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5)听证员可以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要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在此发表意见。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
(6)主持人宣布休会。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意见。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
(7)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