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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普法】坚守内心的火光 ——观《误判》有感

发布时间: 2025-02-27

  没有任何一个司法制度是完美的,只要它有漏洞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个误判会摧毁一个家庭,所以我们绝不允许误判再次发生,这是律政司的良心。

  前段时间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联合多家公司出品的电影《误判》,该电影讲述了检察官霍子豪在办理马家杰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马家杰因被辩护律师误导认罪而让真凶无罪释放,霍子豪遂不惜以职业生涯和生命安全冒险,将罪犯最终绳之以法的故事。 

  影片剧情 

  有人以邮寄包裹的方式从巴西进口一公斤的可卡因,于是警方展开埋伏行动,跟踪到马家杰家,在他收包裹那一刻将他拘捕。马家杰选择逃跑,后被警察抓获,马家杰称是将地址借给陈国荣了。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的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作为检察官,不仅仅是将真正有罪的人定罪,还要还无辜者以清白。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该电影中马家杰在客观上仅实施了将地址提供给他人,并帮忙接收包裹的行为,虽然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因为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接收的包裹系毒品,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马家杰并不构成犯罪。  

  妨害司法罪:马家杰的律师为了帮陈国荣摆脱罪责,而诱骗、教唆马家杰承认犯罪事实,就案件作虚假供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此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该律师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任何东西都不能黯淡内心的火光,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以求极致的态度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坚守初心,不辱使命,不负人民!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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