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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6-06

      为从严治检,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检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二、对违犯《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行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支付有关费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六)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违犯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七)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经批评仍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八)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对违犯《廉洁从检十项纪律》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教育,切实抓好落实。每个干警和职工都应做到人人明白,条条牢记,严格遵守。
四、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应利用民主生活会对《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机关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对模范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犯的,要按照本决定和有关规定严肃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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